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孩子天真、活泼、勇于探索;
孩子单纯,可爱,接受力强;
为了您的孩子健康成长,为人父母的您—每年只需支付60元,您的孩子便可获得53,000元的意外和疾病医疗等保险保障。
投保范围
凡1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少儿,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通过街道或单位集体投保(每一被保险人最高投保两份,父母各投保一份)
保障范围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少儿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支出的符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全年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3000元/份(若投保两份的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6000元)。
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少儿因意外伤害住院或首次投保生效起3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100元后,按以下分段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全年累计最高给付金为30000元/份(若投保两份的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60000元)。
人民币100—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少儿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体残疾的,根据残疾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伤残保险金为20000元/份(若投保两份的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4000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少儿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首次投保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患疾病而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份(若投保两份的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40000元)。
如因意外伤害致身体残疾需给付伤残保险金,后又因一事件而身故的,以保险金额/份减去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额后的差额部份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案 例
广州市某独生子女,3岁,于2002年1月1日通过其母亲的单位投保《独生子女综合保险》。2002年2月23日,该名独生子女在家玩耍时不慎被开水烫伤了左手和左脚,马上送往医院救治。该名独生子女的烫伤程度达烧伤二度,支付了门诊费用460元,住院医疗费用1600元(其中自费药430元),合计2060元,经保险公司核实该名独生子女的烫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有关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共88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门诊费用-50)×80%+(住院费用-自费费用-100)×分级累进比例
=(460-50)×80%+(1600-430-100)×分级累进比例
=410×80%+[900×50%+(1170-1000)×60%]
=880元
特别提示
保险费人民币:60元/份/年,保险费不具返还性。
父母双方为被保险人各投保1份本保险时,每一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两份保单只进行一次理赔给付,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两份保单的累计保险金额为限。对于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要提示:如通过街道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投保者,保险期到被保险人十四周岁止。
(本简介仅是宣传资料,相关内容的解释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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