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购令解读:改善可以 允许卖掉现有住房新购住房
12172房产楼市
2010-10-12 21:19:00 深圳新闻网
[提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的精神,深圳房协于2010年10月12日下午举办了“深府办[2010]8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培训班”。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通讯员 虞海霞)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的精神,深圳房协于2010年10月12日下午举办了“深府办[2010]8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培训班”。一百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近二百名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特别邀请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员会相关人员对深府办[2010]82号给予解读,并就“执行政策的时点、家庭认定、外籍人士购房、联名购房及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市民、企业关注的问题进行答疑。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人员表示,根据深府办[2010]82号文件的精神,考虑到该政策是于9月30日晚出台,因此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当天)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的认购书及买卖合同仍可按原政策执行,之后(从10月1日起计)的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2010〕82号文规定。
针对公众关心的“家庭”界定范围,该委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深府办[2010]36号文件精神,“家庭”的范围界定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全部为深圳户籍或者家庭成员中部分为深圳户籍部分为非深圳户籍的均可购买两套住房(登记在深户或非深户家庭成员名下均可)。
家庭持有住房数量以新购房时产权系统登记、房地产交易系统已签订买卖合同数量为准,允许卖掉现有住房后在政策标准内新购住房;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物业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据了解,为配合新政实施,二手房过户审查手续增加,因此二手房过户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此外,境外人士在深购买住房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购房人在购房时所提交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购房人在办理备案、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时,无需提供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此次培训中还强调,开发企业要在售楼处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补充通知,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目前购房政策调整的情况。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应按照深府办[2010]82号文的要求,认真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备案、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交易过户等手续;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进行交易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造假者自行承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或散布虚假信息,引起消费者恐慌,一旦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参加培训的各开发企业表示,将积极配合市政府宣传和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并准确掌握目前的购房政策,减少房地产买卖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