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很多年,得到公司新签一份无定期的合同,合同里基本工资是1000元,公司已盖章,2月1日升效,可是拿到3月工资条,上面写的基本工资700元,询问人事部,给的答复却是合同搞错了,叫我拿回去更改,人事部强调工资总计是对的,只是基本工资那项搞错了,对于打工者而言,基本工资有多重要?我应不应该就这样拿回合同去给他们改?不知如何是好,好无助哦,请各位给点意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