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一套房子,约见业主的时候才知道原来是美籍华人委托代理处理房屋的,有南方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委托合同,这样具有法律效力吗?另:该被委托人,与业主两夫妻都不同姓,身份证地址是一个广东省内一个比较偏远的地方,据说是帮舅父卖的。开始中介说是业主着急出国,所以价钱好商量,后来见到这个代理人,说是急需钱用,要求提前付首期中的一大块——50W,专业的MW啊,可以告诉我,有风险吗?有办法规避吗?现在已经付了5W订金,和1W中介费了,有点担心啊
2005年吧,我买过一次。人家是回国卖房(老子与儿子联名),老子亲自来,还带着加拿大律师楼的委托和公证。前后折腾了2个月,颇为周折。业主(原来是广州人)在广州住了2个月。隔山打牛还是慎重一些。我从此也不大愿意买这种房。[ 本帖最后由 炒房团连长 于 2011-5-3 13:5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