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劳动合同内,职位注明是生产管理, 而公司突然要求到质量部工作, 可否拒绝?
(2)
- 本人2005年入职这公司的深圳公司,签定了"深圳劳动合同".
- 但是, 2008年公司要求本人派往东莞工场工作,而且要求从新签定"东莞工场劳动合同",
所以本人要求公司在"东莞合同"内注明在深圳的2005-2008年的三年入职的年资. (在2008年的东莞合同上有注明: 本人是2005年入职)
- 当签了3份1年期合同后.
- 于2011年本人已在东莞合同签定无限期的长期劳动合同. (但是这长期劳动合同內没有注明2005年入职, 但是本人有保留过往的旧合同记录作证据
- 现在因为公司计划裁员, 所以我想问一下,如果是赔偿是以2005年计算, 还是2008年计算.
如果要劳动仲裁,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