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刚了解过了,不冲突,晚育假是地方规定,不冲突,刚刚那个帖还有疑问,我发了个网址上去~~
楼主解释的更详细~~
其实很多人都理解错了,认为条例中没有提及晚育假和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假就认为这两个假期取消,产假变向的缩短。其实不然!关于这块我已咨询了律师,他是这样给大家解释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产假就只包括了正常的产假、难产假、多胞台生育假和流产假这几种。而晚育假和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假则不属于这个条例的规定范围。这两个假是出自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该条例是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与国务院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这两个条例是一并执行,并无冲突!
因此,各位准妈妈们一定要正确的解读,该悍卫自己权利就一定要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