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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商铺防纠纷 可事先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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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仇先生有一套商铺,两年前出租给一美容院经营,约定两年期限,到期优先续租。快到期的时候,仇先生跟承租人却失去了联系,他去商铺一看,发现大门紧锁,但透过门玻璃观察,里面还堆放着一些货物。仇先生联系不上承租人,心想把门撬开算了。但他又多了个心眼,觉得自己不知道里面货物的价值,怕将来被承租人赖上,便咨询律师,询问直接撬锁把承租人的东西转移走行不行,律师告诉他,这样不但会因里面承租人的财产不明带来纠纷隐患,也容易侵犯当事人隐私。

律师建议,可询问公证处是否能进行保全证据和财产清点。但对于仇先生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却表示爱莫能助,理由是公证处也不能未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或授权,就采取撬门破锁等激烈方式进入出租屋进行保全证据。

另外,就算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也有可能侵犯到承租人的权利,引起纠纷。但公证处告知仇先生,他们可以在开始签订租赁合同时就设定相应条款,规定如果到期承租人不续租并且联系不上或者承租人不积极配合出租人收回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自己将出租屋上的门锁打开,并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和转移封存,并且全程活动由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16条,关于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要求: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协议),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协议)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
另外,公证处还告诉仇先生,他们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出现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的情况,都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申请公证处将他们的《租赁合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可以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执行。
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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