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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独二胎都不用罚款了,已罚的老实人公平公正在哪里?

34497185谈天说地

今天羊城晚报登了:广东省在国策前出生的单独二胎已经不用按超生罚款了,只需要按照程序违法缴纳2%,已经缴纳罚款的
我们,被迫或者主动缴纳罚款的我们,遵守政策的我们,遵循规则的我们,被狠狠的耍了,一起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吧!退款退款退款,转正转正转正!**,这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哪里?省计委,3月份大声说3月省政策**前的都算超生,不过 两个多月就偷偷摸摸给去年11月前生的上户口,不是摆明欺负老实人嘛!兄弟姐妹们叔叔阿姨们,一起行动起来,我们要公平公正!我们的小孩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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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暂叫停办理
[p=23, null, left]  记者留意到,除了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出生的单独两孩可以申请补办手续,2013年 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也可以申请办理。
[p=23, null, left]  广州海珠区某居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6月16日那天“开办”的确实有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但是这些人群补办过程中要进行谈话,做笔录。至于他们抢生的孩儿是否属政策内、需不需要罚款,工作人员暂不透露。
[p=23, null, left]  然而,该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18日接到口头通知,暂停补办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
2014/06/30
精选回帖
DJ1980DJ1980163楼
本帖最后由 DJ1980 于 2014-9-15 00:08 编辑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43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老百姓不是律师,没必要去了解那么细致的法律条文。就像消费者没有必要去学习食物分析,我们只需要面对安全的食品,去购买即可。难不成真的要逼得大家家家户户亲自养猪养牛才算合理?那么社会分工意义何在?计生政策同样如此,老百姓只要知道该如何做以及不这样做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即可。考虑计生政策合理合法,是政府相关部门该考虑的事情,不是我们该做的事。你们制定政策不合理,不合情,那么即使合法又有什么用?所合之法也是恶法,违反社会公平公正的,违背老百姓根本利益的。我们之前之所以会接受处罚前提就是这个处罚条例是所有超生的人都要遵守的,即使暂不接受处理之后一定是同等对待的。而实际上,我们选择生育并接受处理的人,到头来反而比不接受处理的人更加吃亏,这样合理吗?这样公平吗?
2014/09/14回复
168楼
1970/01/01回复
我试过了,征收决定书上有注明三个月的,过了法院不受理……
2014/10/24回复
gxxm03gxxm03190楼
路过 看看
2015/03/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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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1980DJ1980沙发
2014/09/12回复
单独二孩已罚款:
今天羊城晚报登了:广东省在国策前出生的单独二胎已经不用按超生罚款了,只需要按照程序违法缴纳2%,已经缴纳罚款的我们,被迫或者主动缴纳罚款的我们,遵守政策的我们,遵循规则的我们,被狠狠的耍了,一起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吧!退款退款退款,转正转正转正!**,这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哪里?省计委,3月份大声说3月省政策**前的都算超生,不过 两个多月就偷偷摸摸给去年11月前生的上户口,不是摆明欺负老实人嘛!兄弟姐妹们叔叔阿姨们,一起行动起来,我们要公平公正!我们的小孩要平等!ai“去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暂叫停办理[p=23, null, left]  记者留意到,除了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出生的单独两孩可以申请补办手续,2013年 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也可以申请办理。[p=23, null, left]  广州海珠区某居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6月16日那天“开办”的确实有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但是这些人群补办过程中要进行谈话,做笔录。至于他们抢生的孩儿是否属政策内、需不需要罚款,工作人员暂不透露。[p=23, null, left]  然而,该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18日接到口头通知,暂停补办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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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支持,去年7月底单独已罚,求公平,
2014/09/12回复
什么叫做“公平”啊!一群心胸狭窄的女人。
2014/09/13回复
小枫枫:
就好像超市买东西,今天买了原价的,明天刚好搞促销降价了。难道你还要回来理论要回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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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很对。

照这么说,如果我们现在生在唐朝,是世界的中心,多牛啊!!

现在天朝不是世界的中心了,真是不公平啊。
2014/09/13回复
这个。。。。。。。。。。。。。。。
2014/09/14回复
zhzzyzhzzy7楼
yrhqq 发表于 2014-09-04 23:44
我是单方独生子女,2013年超生二胎的并主动交了罚款,从此背负了超生的头衔,从朋友那里得知,她也是单独,..
请问你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看看哪个省已罚退款的?这个你可以去咨询律师和国计委,在这里空喊有用吗?
2014/09/14回复
zhzzyzhzzy8楼
LX_LUCY 发表于 2014-07-05 18:21
回复 单独二孩已罚款 的帖子

我和楼主一样,都是去年出新政就交了罚款的,我恨那个计生的,她骗我说8月1日..
请参考安徽省的,一样是已罚不退,就是你去北京吵都没用
2014/09/14回复
zhzzyzhzzy9楼
liruiying321 发表于 2014-09-05 17:31
那些想生二胎的也赶紧生吧,按照这个情况生了之后等二胎政策全面开放再去入户就行了..
全面开放的时候,国家制度会更完善,会把抢生写进条例里面,通过人大表决,到时候你就是吵到天上去都没用,你以为国家是傻帽啊!
2014/09/14回复
zhzzyzhzzy10楼
liruiying321 发表于 2014-09-05 17:26
现在是按2%罚款,lz建个群将已交罚款的妈妈集合起来。团结就是力量啊。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要你们够胆蹲派出所,就去闹吧!
2014/09/14回复
zhzzyzhzzy11楼
DJ1980 发表于 2014-09-06 09:56
aiaixia2003 发表于 2014-7-1 08:57
有本事就争取到,没本事,就自认倒霉吧。再说了,你孩子都生了,也认..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
2014/09/14回复
吃得咸鱼抵得渴,你情我愿,明知要罚钱,你中要生二胎,何来有老实人公吾公平之说.
2014/09/14回复
DJ1980DJ198013楼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43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


老百姓不是律师,没必要去了解那么细致的法律条文。
就像消费者没有必要去学习食物分析,我们只需要面对安全的食品,去购买即可。
难不成真的要逼得大家家家户户亲自养猪养牛才算合理?那么社会分工意义何在?

计生政策同样如此,老百姓只要知道该如何做以及不这样做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即可。
考虑计生政策合理合法,是政府相关部门该考虑的事情,不是我们该做的事。
你们制定政策不合理,不合情,那么即使合法又有什么用?所合之法也是恶法,违反社会公平公正的,违背老百姓根本利益的。

我们之前之所以会接受处罚前提就是这个处罚条例是所有超生的人都要遵守的,即使暂不接受处理之后一定是同等对待的。
而实际上,我们选择生育并接受处理的人,到头来反而比不接受处理的人更加吃亏,
这样合理吗?这样公平吗?
2014/09/14回复
DJ1980DJ198014楼
bibiyan1983:
吃得咸鱼抵得渴,你情我愿,明知要罚钱,你中要生二胎,何来有老实人公吾公平之说.
查看原文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我喜欢孩子,我就要生,这个行为本身跟征收社会抚养费无关。
我也认为社会抚养费不合理,但是它既然这样规定了,那么我遵守规定有什么错呢?不遵守规定的一部分人才是该严格处理的。

我的建议是已处理单独二胎人群退回社会抚养费并免收2%的处罚金
而当时有超生行为的免收社会抚养费但是加收2%处罚金。
这样才是正确的做法。
2014/09/14回复
DJ1980DJ198015楼
zhzzy: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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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请问您,您认为我们这样的情况当时是该签字还是不该签字呢.

不签字---违反计生政策,不接受处理能行吗?  
签字-----签字代表着又一个SB上钩!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典型的钓鱼执法。为什么在我们交的时候没有人阻止,让我们晚一些时候再交?

这都是什么事?
2014/09/14回复
DJ1980DJ198016楼
zhzzy: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要你们够胆蹲派出所,就去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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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是上次接听电话的那个人吗?
2014/09/14回复
DJ1980DJ198017楼
zhzzy:
请参考安徽省的,一样是已罚不退,就是你去北京吵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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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就是一出闹剧!
2014/09/14回复
DJ1980DJ198018楼
zhzzy:
请参考安徽省的,一样是已罚不退,就是你去北京吵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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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安徽省的也存在不合理,不合情的地方!
2014/09/14回复
DJ1980DJ198019楼
zhzzy:
请问你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看看哪个省已罚退款的?这个你可以去咨询律师和国计委,在这里空喊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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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2014/09/1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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