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1980:
我们来分析一下:按现在计生委的方案,今后他们收到的人们主动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会很少,因为大家都知道不交是有好处的,也许哪一天相关部门会大赦天下,就万事大吉!更多的人会和计生委斗志斗勇,撞大运。如果已交社会抚养费的再退回,那么首先这会成为一个范例,对今后有指导意义。可能导致今后政策开闸后计生部门已落袋的部分外流!但是却可以使大家心安,能够继续目前的状态,改交的交,该退的退,如果没有政策**,那就交,有了政策**,就相应做出改变,对大家都公平。问题的关键在于“时效”上。首先,我们明白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管理收费,不是罚款,是对多出生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占用社会资源的补偿,具有强制性(社会抚养费本身是否合理暂不讨论)。那么,孩子的成长过程有多久呢?中国法律规定的是18岁,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抚养费是政府预收了超生孩子18年的资源占用费。有了这个时间界定,一切矛盾即可迎刃而解了。比如2011年超生的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18万,那么截止国家政策颁布是2013年,期间2年时间为社会资源非法占用时间,那么政府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余下的16年的社会抚养费。2010年超生的孩子自然也承担了三年的社会抚养费。2013年的孩子则可按月核算。网上有人提问: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后孩子死亡可否退还社会抚养费,答曰不能退,大家认为这合理吗?如果用18年的时间来核算的话,我相信会更公正一些,也能够减少家庭的负担和痛苦。这样做,对计生办长远的工作开展也是有利的。首先,社会抚养费开征是2001年,距今已有13年了,这对于处理之前的遗留问题是有利的,不会有人翻旧账翻到20世纪去。不论双独还是单独还是双不独,都可以依照现行规章来接受处理,因为这样一来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变小了,不论如何变,对于遵守规定的人都是公平的。反而对于没有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应加收滞纳金以视惩罚。唯有这样处理,才能使得计生委跳出两难境地,才能既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又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计生政策才能长久推行下去。
查看原文总感觉一些人是痴人说梦话,认为自己是多么“守法”,别人钻空子,没有守法。说白了,你们只是交罚款守“法”了,那个计划生育法你们当时守了吗?守了计划生育法就不会超生了吧?也就不用交罚款了吧?而交了罚款自然是有你们自己的迫不得已的苦衷的,(或是小孩要上学,上户口,或是其他原因)哪个白痴会心甘情愿眼巴巴把自己辛辛苦苦工作挣来的钱拿去交这个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的罚款?现在别人少交了(浙江干脆就不用交了),心里不平衡了,就在妈网上吵吵嚷嚷要求那些少交的人补交够,而自己是交罚款的模范,妄想自己能不能少交甚至不交。杨支柱一针见血的说是太监心理,说的很对!没有想过这些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罚款。你再看看现在哪个政府官员还胆敢随心所欲任意收罚款?计划生育法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的进步,最终是会被取消的,生育是人的基本权利。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