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单独二胎都不用罚款了,已罚的老实人公平公正在哪里?
43036185谈天说地
我们,被迫或者主动缴纳罚款的我们,遵守政策的我们,遵循规则的我们,被狠狠的耍了,一起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吧!退款退款退款,转正转正转正!**,这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哪里?省计委,3月份大声说3月省政策**前的都算超生,不过 两个多月就偷偷摸摸给去年11月前生的上户口,不是摆明欺负老实人嘛!兄弟姐妹们叔叔阿姨们,一起行动起来,我们要公平公正!我们的小孩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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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暂叫停办理
[p=23, null, left] 记者留意到,除了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出生的单独两孩可以申请补办手续,2013年 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也可以申请办理。
[p=23, null, left] 广州海珠区某居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6月16日那天“开办”的确实有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但是这些人群补办过程中要进行谈话,做笔录。至于他们抢生的孩儿是否属政策内、需不需要罚款,工作人员暂不透露。
[p=23, null, left] 然而,该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18日接到口头通知,暂停补办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
2014/06/30
精选回帖
DJ1980163楼
本帖最后由 DJ1980 于 2014-9-15 00:08 编辑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43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老百姓不是律师,没必要去了解那么细致的法律条文。就像消费者没有必要去学习食物分析,我们只需要面对安全的食品,去购买即可。难不成真的要逼得大家家家户户亲自养猪养牛才算合理?那么社会分工意义何在?计生政策同样如此,老百姓只要知道该如何做以及不这样做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即可。考虑计生政策合理合法,是政府相关部门该考虑的事情,不是我们该做的事。你们制定政策不合理,不合情,那么即使合法又有什么用?所合之法也是恶法,违反社会公平公正的,违背老百姓根本利益的。我们之前之所以会接受处罚前提就是这个处罚条例是所有超生的人都要遵守的,即使暂不接受处理之后一定是同等对待的。而实际上,我们选择生育并接受处理的人,到头来反而比不接受处理的人更加吃亏,这样合理吗?这样公平吗?
2014/09/14回复
1970/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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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1980沙发
蔚蓝儿:
如果你这事成了,更多人会超生甚至不交罚款,就等政策变了讨数。
查看原文我们来分析一下:
按现在计生委的方案,今后他们收到的人们主动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会很少,因为大家都知道不交是有好处的,也许哪一天相关部门会大赦天下,就万事大吉!更多的人会和计生委斗志斗勇,撞大运。
如果已交社会抚养费的再退回,那么首先这会成为一个范例,对今后有指导意义。可能导致今后政策开闸后计生部门已落袋的部分外流!但是却可以使大家心安,能够继续目前的状态,改交的交,该退的退,如果没有政策**,那就交,有了政策**,就相应做出改变,对大家都公平。
问题的关键在于“时效”上。
首先,我们明白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管理收费,不是罚款,是对多出生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占用社会资源的补偿,具有强制性(社会抚养费本身是否合理暂不讨论)。
那么,孩子的成长过程有多久呢?中国法律规定的是18岁,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抚养费是政府预收了超生孩子18年的资源占用费。有了这个时间界定,一切矛盾即可迎刃而解了。
比如2011年超生的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18万,那么截止国家政策颁布是2013年,期间2年时间为社会资源非法占用时间,那么政府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余下的16年的社会抚养费。2010年超生的孩子自然也承担了三年的社会抚养费。2013年的孩子则可按月核算。
网上有人提问: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后孩子死亡可否退还社会抚养费,答曰不能退,大家认为这合理吗?如果用18年的时间来核算的话,我相信会更公正一些,也能够减少家庭的负担和痛苦。
这样做,对计生办长远的工作开展也是有利的。首先,社会抚养费开征是2001年,距今已有13年了,这对于处理之前的遗留问题是有利的,不会有人翻旧账翻到20世纪去。不论双独还是单独还是双不独,都可以依照现行规章来接受处理,因为这样一来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变小了,不论如何变,对于遵守规定的人都是公平的。反而对于没有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应加收滞纳金以视惩罚。
唯有这样处理,才能使得计生委跳出两难境地,才能既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又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计生政策才能长久推行下去。
按现在计生委的方案,今后他们收到的人们主动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会很少,因为大家都知道不交是有好处的,也许哪一天相关部门会大赦天下,就万事大吉!更多的人会和计生委斗志斗勇,撞大运。
如果已交社会抚养费的再退回,那么首先这会成为一个范例,对今后有指导意义。可能导致今后政策开闸后计生部门已落袋的部分外流!但是却可以使大家心安,能够继续目前的状态,改交的交,该退的退,如果没有政策**,那就交,有了政策**,就相应做出改变,对大家都公平。
问题的关键在于“时效”上。
首先,我们明白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管理收费,不是罚款,是对多出生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占用社会资源的补偿,具有强制性(社会抚养费本身是否合理暂不讨论)。
那么,孩子的成长过程有多久呢?中国法律规定的是18岁,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抚养费是政府预收了超生孩子18年的资源占用费。有了这个时间界定,一切矛盾即可迎刃而解了。
比如2011年超生的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18万,那么截止国家政策颁布是2013年,期间2年时间为社会资源非法占用时间,那么政府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余下的16年的社会抚养费。2010年超生的孩子自然也承担了三年的社会抚养费。2013年的孩子则可按月核算。
网上有人提问: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后孩子死亡可否退还社会抚养费,答曰不能退,大家认为这合理吗?如果用18年的时间来核算的话,我相信会更公正一些,也能够减少家庭的负担和痛苦。
这样做,对计生办长远的工作开展也是有利的。首先,社会抚养费开征是2001年,距今已有13年了,这对于处理之前的遗留问题是有利的,不会有人翻旧账翻到20世纪去。不论双独还是单独还是双不独,都可以依照现行规章来接受处理,因为这样一来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变小了,不论如何变,对于遵守规定的人都是公平的。反而对于没有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应加收滞纳金以视惩罚。
唯有这样处理,才能使得计生委跳出两难境地,才能既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又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计生政策才能长久推行下去。
2014/09/07回复
DJ19804楼
光孝小慧:
从常理分析, 已交"罚款"的, 钱是不可能退回的. 因为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所以, 现在能追究的, 就是**执行"豁免"政策的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查看原文只是涉及到几个部门,那有啥难?走程序呗~
2014/09/09回复
光孝小慧5楼
DJ1980:
只是涉及到几个部门,那有啥难?走程序呗~
查看原文钱进了国库, 哪里是市里说了算, 有省、部(中央)等跨级(跨部门)管理的。
除非市财政在别的渠道调钱过来,否则,他想退都没钱退。
除非市财政在别的渠道调钱过来,否则,他想退都没钱退。
2014/09/09回复
光孝小慧:
我觉得, 不应该对大政策**前出生的超生孩子豁免社会抚养费(罚款). 这样的处理方法(豁免)本身就违法,让遵守法规的人情何以堪!更会引起更大的动荡。已经交罚款的、当时没有违反政策怀孕现在想生生不出的......通通都可以去集体散步.违规的人和守法的人,哪个占社会人群比例更大?有关部门,私相授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怎么追究?
查看原文下面是著名律师杨支柱关于有关张艺谋超生违法的一段话,我觉得说道某些人的心里了: 一些“超生”孩子能过逃脱计生魔爪,总比所有的“超生”孩子都被计生扼杀了相对不那么坏。对所谓富人、名人超生的愤怒是一种太监思维,我被阉割了,就说别人没有阉割,对我不公平。把全国人民都变成太监,他就舒服了。
2014/09/11回复
DJ1980:
我们来分析一下:按现在计生委的方案,今后他们收到的人们主动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会很少,因为大家都知道不交是有好处的,也许哪一天相关部门会大赦天下,就万事大吉!更多的人会和计生委斗志斗勇,撞大运。如果已交社会抚养费的再退回,那么首先这会成为一个范例,对今后有指导意义。可能导致今后政策开闸后计生部门已落袋的部分外流!但是却可以使大家心安,能够继续目前的状态,改交的交,该退的退,如果没有政策**,那就交,有了政策**,就相应做出改变,对大家都公平。问题的关键在于“时效”上。首先,我们明白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管理收费,不是罚款,是对多出生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占用社会资源的补偿,具有强制性(社会抚养费本身是否合理暂不讨论)。那么,孩子的成长过程有多久呢?中国法律规定的是18岁,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抚养费是政府预收了超生孩子18年的资源占用费。有了这个时间界定,一切矛盾即可迎刃而解了。比如2011年超生的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18万,那么截止国家政策颁布是2013年,期间2年时间为社会资源非法占用时间,那么政府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余下的16年的社会抚养费。2010年超生的孩子自然也承担了三年的社会抚养费。2013年的孩子则可按月核算。网上有人提问: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后孩子死亡可否退还社会抚养费,答曰不能退,大家认为这合理吗?如果用18年的时间来核算的话,我相信会更公正一些,也能够减少家庭的负担和痛苦。这样做,对计生办长远的工作开展也是有利的。首先,社会抚养费开征是2001年,距今已有13年了,这对于处理之前的遗留问题是有利的,不会有人翻旧账翻到20世纪去。不论双独还是单独还是双不独,都可以依照现行规章来接受处理,因为这样一来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变小了,不论如何变,对于遵守规定的人都是公平的。反而对于没有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应加收滞纳金以视惩罚。唯有这样处理,才能使得计生委跳出两难境地,才能既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又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计生政策才能长久推行下去。
查看原文总感觉一些人是痴人说梦话,认为自己是多么“守法”,别人钻空子,没有守法。说白了,你们只是交罚款守“法”了,那个计划生育法你们当时守了吗?守了计划生育法就不会超生了吧?也就不用交罚款了吧?而交了罚款自然是有你们自己的迫不得已的苦衷的,(或是小孩要上学,上户口,或是其他原因)哪个白痴会心甘情愿眼巴巴把自己辛辛苦苦工作挣来的钱拿去交这个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的罚款?现在别人少交了(浙江干脆就不用交了),心里不平衡了,就在妈网上吵吵嚷嚷要求那些少交的人补交够,而自己是交罚款的模范,妄想自己能不能少交甚至不交。杨支柱一针见血的说是太监心理,说的很对!没有想过这些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罚款。你再看看现在哪个政府官员还胆敢随心所欲任意收罚款?计划生育法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的进步,最终是会被取消的,生育是人的基本权利。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2014/09/11回复
lmlpszmwj12楼
DJ1980:
不是该罚和不该罚的问题,是怎么罚才公平的问题!同样的违规行为,已罚和未罚的在新政下处理方式迥异,这非常不公平而且已罚的是遵守当时政策的,未罚的是逃避当时政策的,鞭打快牛,老实人吃亏,刑法量刑尚要考虑主观意愿的因素,如果逃避拖延的反而好过主动及时的,那对整个社会的示范是什么呢,老实人越来越少,政府公信力越来越差。我们的观点是单独二胎政策已下,所有符合单独二胎的家庭都应该同等对待,给予我们应有的权利,不能是该享有的权利没有享受到!
查看原文难道自己当时交了罚款,也想别人也多交罚款,这个就叫“公平”?而丝毫不去考虑这个罚款究竟合理不合理。假借“公平”这个冠冕堂皇的字眼来意图让没交罚款的人多交罚款,实在是太不厚道了,只说您是太监心理,已经是很客气的了。
2014/09/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