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十八条,借款人具有以下权利:“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在签署《借款合同》和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过程中,银行均未说明没有额度的情况。那么,借款人即认为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房屋他项权利证》后,银行具备随时放款的条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