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产假,产检假假规定
3616237怀孕妈妈
2008/06/06
精选回帖
r大米13楼
新劳动法规定产假相关条款5.4.1产检假*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5.4.2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得,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得,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需提供得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2008/06/06回复
芝麻冬菇18楼
本帖最后由 芝麻冬菇 于 2011-5-17 11:11 编辑 终于搞清楚啦,其实新劳动法是无写明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里面有一段话是: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可以这样理解:按规定是没有产检假,但如果那天你是去产检,又出示到相关证明,则应视作有出勤。此为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与国家那个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可以参考http://www.gd.gov.cn/govpub/dffg/200606/t20060616_1313.htm
2011/05/17回复
小管管26楼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225 【实施日期】 19920401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章名】 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 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 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工作,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 每一至二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上面的条款有说明哦。。
2011/05/1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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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好象有产检假期的
2008/06/06回复
单位没有说有这个假期啊.....
2008/06/06回复
太谢谢了,我再找下有无公文,因为我公司要看公文的
2008/06/06回复
私人公司是甘的,要我地白字黑字打出来比他看,他先当回事...............我的婚假之前都被他扣了
2008/06/06回复
apple2270010楼
我白纸黑字的文件比老板体了他都当无回事,一样无的休
2008/06/06回复
Rickybaby楼11楼
唉~~~无良老板
2008/06/06回复
r大米12楼
新劳动法规定产假相关条款
5.4.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得,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得,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得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5.4.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得,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得,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得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2008/06/06回复
Rickybaby楼14楼
晚育是米有45天啊?
2008/06/06回复
芝麻冬菇17楼
终于搞清楚啦,其实新劳动法是无写明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里面有一段话是: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可以这样理解:按规定是没有产检假,但如果那天你是去产检,又出示到相关证明,则应视作有出勤。
此为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与国家那个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可以参考
http://www.gd.gov.cn/govpub/dffg/200606/t20060616_1313.htm
可以这样理解:按规定是没有产检假,但如果那天你是去产检,又出示到相关证明,则应视作有出勤。
此为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与国家那个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可以参考
http://www.gd.gov.cn/govpub/dffg/200606/t20060616_1313.htm
2011/05/17回复
plzbabyluck20楼
独生子女还能加30天呢
2011/05/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