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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事工作的姐妹请进:问问关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

13837谈天说地

在一个公司工作的时间段如下:1998/07-2001/08,2001/10-2005/10,2006/04-2009/01(现在)  最后一段是每年签的合同  
现在公司通知我离职,请问法律规定的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谢谢


7
2009/01/16
全部回帖
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话,需要支付多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2009/01/16回复
白盒子白盒子板凳
你这个公司好奇怪哦,怎么签合同都不连续啊,特别是“2001/10-2005/10,2006/04-2009/01”你是不是中途离职过?
2009/01/16回复
她这种情况, 应该是人还在那家公司工作, 但签合同的时间没有及时接上, 应该视为事实合同时间.

我算了一下, 她单位应该作出以下补偿:

一.工作了十年几个月, 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 所以应补偿十个半月的工资.

二.如果解除合同, 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要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三. 工资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全部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注意是全部收入, 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过节费等)

四, 有的公司会以实际到手数为准, 其实应该以应发数为准, 不要让他们钻这个空子.
2009/01/16回复
谢谢
2009/01/16回复
中间是自己离职的。公司又请回来了。唉
2009/01/16回复
伢伢妈:
中间是自己离职的。公司又请回来了。唉
查看原文
如果是这样,那就只能算最后一段时间了
赔偿的话就是3个月的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如果没提前30天通知就再多1个月工资
2009/01/16回复
万分谢谢 楼上的各位姐妹
2009/01/1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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