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司工作的时间段如下:1998/07-2001/08,2001/10-2005/10,2006/04-2009/01(现在) 最后一段是每年签的合同 现在公司通知我离职,请问法律规定的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谢谢7
她这种情况, 应该是人还在那家公司工作, 但签合同的时间没有及时接上, 应该视为事实合同时间.我算了一下, 她单位应该作出以下补偿:一.工作了十年几个月, 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 所以应补偿十个半月的工资.二.如果解除合同, 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要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三. 工资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全部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注意是全部收入, 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过节费等)四, 有的公司会以实际到手数为准, 其实应该以应发数为准, 不要让他们钻这个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