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的宅基地房才10万元!欢迎有购买经历的姐妹进来交流!
1565844房产楼市
我问过同和的宅基地房,2房、3房普遍只需10W~20W左右。但是中介说不能做公证,只能在律师那里做“见证”。本来公证都没保障的了,律师见证不是更没保障了吗??
(如果不是现在商品房价格畸高,绝对不会冒险购买宅基地房。我是这样想的:10万元的房子,住10年8年就值回来了)
请有在同和购买宅基地房/集资房/小产权房的姐妹发帖交流一下心得。
2009/04/06
精选回帖
1970/01/01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编辑本段]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编辑本段]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编辑本段]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A.文物 B.债券 C.抵押权 D.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D)
2009/06/24回复
1970/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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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有一定保障的,比如说:两年后国家放宽政策,你的房子补地价出房产证了,价格蹭蹭的升了5倍10被,这时原来卖房给你的村民跳出来说不行啊不行啊,我不卖了……你就可以拿出律师见证,跟他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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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9/06/25回复
不管将来国家如何出台政策、法律,就目前购买小产权房来说,面临的风险要大于潜在的收益。即使将来国家允许以补办手续和补交费用的形式取得正式产权,也不可能给买受人“免费的午餐”。加上土地出让费用、应向国家缴纳的税费等,买受人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恐怕所剩无几。如果国家未来的政策对买受人的利益不予承认的话,买受人恐怕要面对无法“保本”的危险。所以,对于暂时火热的小产权房市场,建议买房人谨慎从事,不要冒险为之。
2009/06/26回复
在眼下这个过渡期内,土地供给“双轨制”就是“法”,却难以合情合理。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在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中,国土资源部能做的,除了向公众解释“小产权房”与现行法的诸多不合,也需要从“合情合理”出发,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案。对公众或舆论而言,更应积极为修法鼓与呼。毕竟,这是一个开门立法的时代;而“小产权房”积累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晚解决不如早解决。
2009/06/27回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
2009/09/04回复
在哪里我要
2020/03/19回复
说得好
很危险走人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