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请求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赔偿;
二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出求助或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调解.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救济途径采取的是事后惩罚机制和事中劝阻调解机制,这两种机制均无法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再次受损。
事前预防机制极为重要。

目前已有部分法院为此建立了"人身保护令"机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实施"人身保护令"的基本流程是:受害人向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后将立案材料转由民一庭进行审查,民一庭根据受害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裁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令",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申请人所居住地的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对裁定有异议的,法院举行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撤销"人身保护令"的决定。
1、提出时间:受害方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以及离婚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2、审理组织:人身保护令的裁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合议庭应当有妇联系统或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3、作出时间:审判庭接到卷宗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后2天内作出;
4、效力时间: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保护期15天,诉讼中提出的,保护期为3-6个月或离婚诉讼期间,判决不准离婚的,保护期为6-12个月;
5、裁定复议: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以听证方式进行,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有珠海的香州区法院实施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