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好像搞错了,kob是想让你讲些白中介和红中介是如何操作的,你现在讲了个反例,估计大家还是不明白白中介和红中介怎么操作的
所谓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白中介和红中介的操作应该都是一样的,黑中介应该是各有各的黑法,lz其实只要把白中介和红中介的操作说一遍,大家都清楚了,以后碰到黑中介就好辨认
买房前必看5贴!不看后悔一辈子!!!!!!
570742房产楼市
买房前必看5贴!不看后悔一辈子!!!!!
1、http://www.gzmama.com/thread-1887517-1-1.html
2、http://www.gzmama.com/thread-1720924-1-1.html
3、http://www.gzmama.com/viewthread.php?tid=1696704
4、http://www.gzmama.com/thread-1880495-1-1.html
5、http://www.gzmama.com/thread-187999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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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网友问我:
你能否讲一个你的实际案例,来说明你的风格是什么样子的吗?
我们已经被黑中介洗脑了,完全想象不出来,白中介或者红中介是怎么做的,希望能用实际案例来给我们解释一下!
这样,我们也可以按照这个模式,去寻找好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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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向大家举一个案例,起码从则面反映出我对黑中介的看法吧
2010年3月,一个刚入职的新同事没有按照公司关于新人执业的规定,脱离团队,独立进行业务操作,结果不但谈判失败,还谈到业主反价,令客人相当恼火,投诉到总公司。
以下是客人投诉后公司内部立案调查的结果:
新同事小张,入职四个月不到,本来按公司规定,新同事由于不具备谈判及业务技能,所有工作都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完成,但小张不以为然,接到客人何小姐(以下简称“小何”),在带客人看完楼后,小张跟小何透露,自己在这个行业已经三四年了,什么单都能谈,在谈价方面我经验丰富,***万这个的价格,有信心帮你谈下来。回公司后,小张并没有将情况向师傅反馈,自以为是,独立操作,经过两天的谈判,结果是:业主反价!
更具戏剧性的是,这张单最后还是公司的同事(另一家分行的其他同事)把价格谈下来,谈回到原价。客人小何虽然是签了,但令小何非常气愤,投诉到总公司,说小张欺诈,根据内部资料,小何投诉的理由我总结了一下如下:
1、 一个毫无实际操作经验的新人,隐瞒事实真相,冒充资深置业专家身份承接中介业务,这种情况常常导致的结果是,谈判谈到业主反价,谈判谈到业主不卖,真是客户花钱请人帮倒忙呀,就等同于一个毫无经验的医生,自称是医学专家给人看病,结果通常是把病人给治死。
2、 小张隐瞒事实真相,冒充资深置业专家,其行为构成欺诈,侵犯公民的知情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3、 小张毫无实际操作经验,公民小何接受服务时根本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质量保证,侵犯公民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这案件发生后,我跟小张聊天的时候讲:“这次幸得客人买到了房子,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损失业务事小,失去商业信誉就不是用金钱可以买回来的”
小结:小张虽然是我旧同事,但他这种欺诈客人的行为我是极为反对的,害人呀。
[ 本帖最后由 太古 于 2010-11-21 03:40 编辑 ]
2010/11/15
全部回帖
宝贝的爸爸:
LZ很有GJJ风格,同样一篇文发3次。
LZ改贴了,我也跟着改了。引用的这4个吵架贴有3个是明显针对ZDY
我相信多数人都不是经过ZDY交易的,真不知道不看为什么要后悔一辈子了。
8
[ 本帖最后由 宝贝的爸爸 于 2010-11-16 09:57 编辑 ]
查看原文
LZ改贴了,我也跟着改了。引用的这4个吵架贴有3个是明显针对ZDY
我相信多数人都不是经过ZDY交易的,真不知道不看为什么要后悔一辈子了。
8
[ 本帖最后由 宝贝的爸爸 于 2010-11-16 09:57 编辑 ]我是第一次看到lz的这个帖子。在这样一个被黑中介炒家马甲炒作假信息泛滥的网络时代,我们这些需要快速看到真实有效信息的人就需要这样的“重复”

2010/11/16回复
太古:
本人分析案情是 对事不对人中介利用电脑及广州妈妈网作为违法工具,教唆他人违法,并提供了详细的作案思路,在互联网公开传播,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刑事罪行,严重扰乱广州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在法律上,侵犯的客体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并同时违反《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州妈妈网《服务条款》;教唆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另外有网友问到关于妈网责任的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也先引述中介郑大源的一段说话(原文): 中介利用妈网作为违法工具欺诈网友、利用妈网传播教唆违法行为,干扰政府调控,妈网虽然作出删贴处理,但中介后续仍然没有收敛,中介向社会公开声称,即使自己被封id、被罚款、被拘留,都会换个id卷土重来。这话听起来有点恐怖,综上,中介后续还会利用妈网进行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妈网明知中介后续还会利用妈网实施违法活动,妈网理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倘若妈网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导致中介再度利用妈网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又或者妈网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中介再度利用妈网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法律上均可认定妈网为故意。警惕中介以「利益」「人气」「数据」相威胁妈网人的任何故意实施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动机支配下,去追求一定目的的,或许正义,又或许邪恶。如果中介表面打着有问必答的免费旗号,实质上为有偿收费业务作铺垫,那么这本身就属于一种欺诈性行为。如果说中介真正是免费服务的话,那么中介就不会声称在妈网有利益。如果说妈网明知这又是一种欺诈性行为的话,那么妈网理应采取有效措施。至于妈网,应综合评估利益与风险,任何放任、纵容中介的行为都会为自己带来法律责任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明确了侵权责任,这对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说中介以「利益」相威胁妈网,那么这种「利益」应该是附带条件的,条件可能就是:允许其继续在妈网所作所为,一切后果由妈网承担连带责任;再简洁描述就是:给我一个平台,放任我违法,让我为你解答;当然,「欺诈门」「漫骂门」「教唆门」这一系列事件都为这个所谓互惠互利之称的「利益」埋下法律风险。妈网不是违法分子利用的平台,这一点无可置疑。我相信,妈网需要的是真真正正热心助人为乐的网友,而不是这种随时可能为妈网带来法律风险灾难与声誉灾难的网友。如果说中介以「人气」相威胁,那么事件应该更容易分析处理,一个毫无诚信、毫无职业道德的中介占据的版块,是人见人避,驱散人气,还是受人欢迎呢?如果说中介因为与网友争执而引来的围观人气,那么这也是短暂的,精明的消费者是不会选择一个存在诚信问题的中介服务的,那么中介所作所为就是浪费版面资源、影响公众视线,驱散妈网人气。诚然,事件的影响范围并非如此,人气的减少对于妈网已经诚信认证的中介并不公平,再者,如果继续放任、纵容普通中介,可能会影响公众对妈网诚信认证中介的可信程度。如果中介用「数据」威胁妈网,声称已经为上千的网友提供服务,那么首先搞清楚是什么服务,是合法还是欺诈未遂的服务?是无私奉献还是带有商业目的之商业行为?是挂着「首席置业专家」、「置业专家」还是以「自己是一名毫无操作经验的新手」的名义?如果说中介曾经向社会公开宣称自己是「首席置业专家」或者「置业专家」,那么在接业务时应当予以明确表明自己是一名毫无操作经验的新手,否则,法律上构成欺诈,为过千名网友提供过服务,这是一个数量,这数量只能进一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中介主动向妈网提供了详细的服务数据,那么这就等于中介自行举证证明自己欺诈的数量如此庞大,足以构成刑事罪行,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中介未自首的情况下,那么妈网作为知情方,也有责任向检察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网友自发向检察机关提出举报,那么将由司法机关启动法律程序予以追究。欢迎就案情发表见解[ 本帖最后由 太古 于 2010-11-16 06:16 编辑 ]
查看原文楼主把郑大源的罪证整理得很专业啊!
开头加个 公安局 房管局 税局。。。
简直就是一份举报材料
开头加个 公安局 房管局 税局。。。
简直就是一份举报材料
2010/11/16回复
好了,熟悉的人都到场了
有不厌其烦唱衰ZDY的
也有毫不避嫌有贴必进冲进来力挺ZDY的
ZDY作为中介来说是失败的
作为网络炒作来说,肯定很成功
连MW这个被他一再利用的平台
居然第一次理财大会又成了ZDY的宣传平台
实在不明白,理财大会,有必要请一个小中介去讲交易服务吗?
有不厌其烦唱衰ZDY的
也有毫不避嫌有贴必进冲进来力挺ZDY的
ZDY作为中介来说是失败的
作为网络炒作来说,肯定很成功
连MW这个被他一再利用的平台
居然第一次理财大会又成了ZDY的宣传平台
实在不明白,理财大会,有必要请一个小中介去讲交易服务吗?
2010/11/16回复



6 ……牛杂第二分摊……转让……
慢慢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