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在同一间外资公司工作11年了。因为公司从市区搬到花都,现在公司对在市区居住的旧员工要求特别,工作量无条件地加大,还多多挑剔,听说是想用低工资招当地人,能节省费用。但老板又不说明要解雇,只是表现出不满,是想他们忍受不了走人,少赔款。请问这样如何做好呢,已签了无固定期合同,经济保偿金或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有听说2N+1,是吗?还要注意什么东东呢?请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