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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兔死走狗烹:北京上海拟率先试点上调二套存量房贷利率

789936房产楼市

该来的总要来

狡兔死走狗烹:

北京上海拟率先试点上调二套存量房贷利率

2011年02月15日 08:46 21世纪经济报道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可能继续升级,针对的或为第二套房以上(含二套房)的存量房贷。

2月14日,接近国有大行个人金融部的人士向本报透露,决策部门近期曾召集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个金部人士,商讨上调房价上涨过快地区第二套以上(含二套)存量房贷利率的可能性。

他透露,若计划最终成行,有可能率先在北京、上海展开试点,第二套以上(含二套)存量房贷利率上调至基准利率1.1-1.2倍。

2月14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家国有银行个金部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接到上调存量房贷贷款利率的通知。

不同于2008年底房地产信贷刺激政策出炉之后,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利率优惠由8.5折统一调至7折,时过境迁,在2011年房贷利率紧缩时期,优惠政策或将不复存在。

房贷去杠杆化

1月26日,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新国八条”出炉之后,尽管个人住房市场成交量在下降,但并不意味着房贷需求的紧缩。

2月14日,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个贷部人士告诉记者,“尽管2月份刚上班,但贷款额度又快告罄,领导正在催促大家加班加点赶紧放款。”

动存量房贷的念头,源于决策层对目前银行房贷杠杆化忧虑。

过去几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呈现出向京沪等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过度集中的现象。上述银行业人士估计,京沪两地房贷余额相加占其整体房贷余额的比重在某些国有大行已占到三到四成左右,而在一些中小银行,这一比例或更高。

某股份制银行个金部门负责人认为,此举的主要意图在于存量房贷去杠杆化,“过去两年,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是房价泡沫化的典型,银行业因此积聚了大量信贷风险,房贷需要去杠杆化。”

上述人士认为,尽管目前没有确切统计,但在北京、上海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一个家庭拥有二套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并不少见。
2011/02/15
精选回帖
elsunlielsunli22楼
.错,不是伪的割JJ和切的共通点是死法甚至死的年龄都一样还有一点就是,据说切都是居无定所,甚至住野外郊外的估计割JJ都是一样的我从新声明一次,割JJ不是伪的!!!![ 本帖最后由 elsunli 于 2011-2-15 17:18 编辑 ]
2011/02/15回复
23楼
1970/01/01回复
我觉得,你后面这句应该问那些炒楼团和那些靠骗混饭吃的中介,才能体现出他们与众多刚需的对立是多么的强烈
2011/02/15回复
hongmanhongman38楼
说的好!顶一个
2011/02/17回复
全部回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8】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低款比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一)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

(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三)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的利率水平,金融机构应根据第一款的原则,在合理评估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条款自主确定;首付款比例按原贷款合同执行。

(四)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其月收入50%的政策保持不变。

二、金融机构应在实施日之前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要切实完善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制度,及时评估贷款风险并调整定价和抵押策略。加强与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居民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准确区分借款人是否属首次购房,并将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征信系统。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四、汶川地震灾区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优惠1个百分点的政策保持不变。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按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011/02/15回复
银发【2008】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明白白说了只支持首套房和自住房

二套房也去骗利率优惠

能怪谁呢?


认房又认贷

不追究责任追回已优惠的利息和罚款就不错了
2011/02/15回复
看清楚

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七折优惠不能享受

七折零一优惠不能享受

八五折优惠不能享受

九折优惠也不能享受

只能上浮 上浮多少 1.1倍以上

(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2011/02/15回复
改善型普通自住

就是说你这套房也许是第二次或以上贷款

但是之前的房都卖掉了 这套买来时用来改善的 自住的

手头一套别的房子也没有了的

现在严格根据规定手头有两套房子的

就不能享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优惠利率

就要取消优惠利率 按二套房贷款对待
2011/02/15回复
这不还没正式开始嘛?

不代表下来开始了执行了不合法

还论合法不合法?炒房客以为占了便宜还能卖乖了?

先吹点风给没什么月供能力的炒房客听

免得到时资金链断掉跳楼悲剧重演


要知道6.6%的基准利率

七折是4.62% 比五年期存款利率5%还低 银行赔钱的

一旦取消了变成1.1倍就是7.26%

前后利差是 7.26%-4.62%

利差为2.64% 相当于10次加息0.25%

100万的贷款月供增加1000元

总利息增加20多万
2011/02/15回复
原帖由 郑大源 于 2011-2-15 16:16 发表
等开始再说了!
现在瞎操心干嘛啊
我都不急
再不济也可以卖掉第一套


知足常乐 见好就收

不要得了便宜卖乖就行了

你这样想 别人也会这样想

这样 房源就多了 囤房就少了

差别化信贷和房产税政策使得供给增加

限购政策使得需求减少

炒作减少了 房价自然回归理性
2011/02/15回复
东晓南:
楼主想降房价?先搞清这CPI的4.9%是怎么来的再说吧
查看原文
请问你有去百度贴吧推高CPI吗?



一事一议

何必顾左右而言他

这个帖主要说的是存量二套房优惠利率取消的事情

以及因此引发的供应增加 囤房减少的事情

你对此问题和后续逻辑有什么高见

也欢迎发表

[ 本帖最后由 我的公积金 于 2011-2-15 16:46 编辑 ]
2011/02/15回复
hongman:
死呀!烹呀!GJJ真是对有房者恨之入骨
查看原文
原帖由 hongman 于 2011-2-15 17:09 发表
要知道,能拿到贷款7折的可都是首套房、二套房的小民!可见,只要有房GJJ都仇恨!个个字都是血淋淋的6


与首套房何干?

政策针对的是二套房

我说的也是二套房

手头有两套房的

按照政策是不能享受优惠利率的

我也是就事论事 不是我说能就能 说不能就不能


挑拨那么多话 有意义吗?

当人家是三岁小孩?
2011/02/15回复
合同也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违反国家规定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条款的合同就是部分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存量房涉及范围是很广

不过现在只是要根据规定从严对存量二套房调整合规合理的利率

存量的一套房根本不受影响
2011/02/16回复
当初银行给你优惠有没有过错

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你有给过银行什么资料或诚信承诺说明你这是首套房

那银行肯定有你作假的把柄 优惠利率的合同条款当然无效

因此获取的贷款引致的投资所得利益归银行所有 首付还你

如果是银行过失 甚至误导你 那你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


至于神马公证、律师 都是浮云

一切以原始规定为准

公证人也非完人圣人

律师更并非绝对权威

不可能不会犯错

当然你可以追究他们的过失责任


但一事算一事

银行、公证、律师有责任 你可以进一步追进

不代表国家就不能要求银行从严执行规定

不代表你的合同就合法有效

只要你的合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款

就是不合符规定

没有什么好讲的
2011/02/16回复
elsunli:
还有就是大多数人的稳定凌驾于小部分人的诉求正如存量房不征收房产税
查看原文
还自称研究人员

别丢人了


重庆房产税试点不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

没有说明下来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

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2011/02/16回复
合同法 规定 利率按人行的规定

人行的规定如何 是不是强制性规定

可以请本坛略懂法律的人士前来评判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套房获取优惠利率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大家也一清二楚
2011/02/2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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