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单独二胎都不用罚款了,已罚的老实人公平公正在哪里?
43067185谈天说地
我们,被迫或者主动缴纳罚款的我们,遵守政策的我们,遵循规则的我们,被狠狠的耍了,一起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吧!退款退款退款,转正转正转正!**,这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哪里?省计委,3月份大声说3月省政策**前的都算超生,不过 两个多月就偷偷摸摸给去年11月前生的上户口,不是摆明欺负老实人嘛!兄弟姐妹们叔叔阿姨们,一起行动起来,我们要公平公正!我们的小孩要平等!
ai
“去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暂叫停办理
[p=23, null, left] 记者留意到,除了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出生的单独两孩可以申请补办手续,2013年 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也可以申请办理。
[p=23, null, left] 广州海珠区某居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6月16日那天“开办”的确实有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但是这些人群补办过程中要进行谈话,做笔录。至于他们抢生的孩儿是否属政策内、需不需要罚款,工作人员暂不透露。
[p=23, null, left] 然而,该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18日接到口头通知,暂停补办2013年11月12日之前出生的“两孩”申请。”
2014/06/30
精选回帖
DJ1980163楼
本帖最后由 DJ1980 于 2014-9-15 00:08 编辑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43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老百姓不是律师,没必要去了解那么细致的法律条文。就像消费者没有必要去学习食物分析,我们只需要面对安全的食品,去购买即可。难不成真的要逼得大家家家户户亲自养猪养牛才算合理?那么社会分工意义何在?计生政策同样如此,老百姓只要知道该如何做以及不这样做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即可。考虑计生政策合理合法,是政府相关部门该考虑的事情,不是我们该做的事。你们制定政策不合理,不合情,那么即使合法又有什么用?所合之法也是恶法,违反社会公平公正的,违背老百姓根本利益的。我们之前之所以会接受处罚前提就是这个处罚条例是所有超生的人都要遵守的,即使暂不接受处理之后一定是同等对待的。而实际上,我们选择生育并接受处理的人,到头来反而比不接受处理的人更加吃亏,这样合理吗?这样公平吗?
2014/09/14回复
1970/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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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1980沙发
zhzzy:
请问你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看看哪个省已罚退款的?这个你可以去咨询律师和国计委,在这里空喊有用吗?
查看原文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2014/09/14回复
DJ1980板凳
DJ1980: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查看原文第一,如果说“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的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的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2006年4月28日的瑞安新闻网报道:瑞安市一对夫妇“因未领取结婚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第一胎”,被征收高达4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六,计生委为什么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呢?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属于行政罚款,那么“超生”两年后如果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所以,计生委才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追溯;
第七,几千年来“无后为大”的思想,不是政府三言两句就可以改变的。再者说中国国情就很贫穷。本来多生一个家庭负担就重了。还要交罚金。贫穷使整个家庭整体素质下降。
第二,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2006年4月28日的瑞安新闻网报道:瑞安市一对夫妇“因未领取结婚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第一胎”,被征收高达4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六,计生委为什么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呢?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属于行政罚款,那么“超生”两年后如果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所以,计生委才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追溯;
第七,几千年来“无后为大”的思想,不是政府三言两句就可以改变的。再者说中国国情就很贫穷。本来多生一个家庭负担就重了。还要交罚金。贫穷使整个家庭整体素质下降。
2014/09/14回复
DJ19804楼
zhzzy: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要你们够胆蹲派出所,就去闹吧!
查看原文计生委在收取我们的社会抚养费时应该有一纸提示:该费用款项在未来几年可能会有变动,政策变动该款项不得退回,请知悉!类似于医院的手术前提示书。
如果说有这么个东西,而且我们签字了,那么我心服口服!问题是没有呀,简直就是钓鱼执法,坑蒙拐骗呀
如果说有这么个东西,而且我们签字了,那么我心服口服!问题是没有呀,简直就是钓鱼执法,坑蒙拐骗呀
2014/09/15回复
DJ19805楼
zhzzy: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不要以为真的就是闹就有用,只要你们够胆蹲派出所,就去闹吧!
查看原文蹲派出所?您是公安部的,您说了算?
正常的行政复议,表达诉求要蹲派出所?
您真敢想,真敢说!
正常的行政复议,表达诉求要蹲派出所?
您真敢想,真敢说!
2014/09/15回复
zhzzy6楼
DJ1980 发表于 2014-09-15 00:12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31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一下律师吧,看看你们的依据是什么..
2014/09/15回复
zhzzy7楼
DJ1980 发表于 2014-09-14 23:28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43
已经签字认罚,走遍中国外国的法律,都没有退的理
老百姓不是律师,没必..
2014/09/15回复
光孝小慧8楼
我的观点是,(1)违规的人和守法的人,哪个占社会人群比例更大?
(2)因为吵闹有用,所以某方面就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怎么追究?
重点是“追究有关BU门”!而不是已经“2%”的闯关人群和已交罚款的超生人群。
(2)因为吵闹有用,所以某方面就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怎么追究?
重点是“追究有关BU门”!而不是已经“2%”的闯关人群和已交罚款的超生人群。
2014/09/15回复
armchannel10楼
小枫枫:
就好像超市买东西,今天买了原价的,明天刚好搞促销降价了。难道你还要回来理论要回差价?
查看原文楼主形容得好贴切!呵呵无计,边个叫自己唔系皇帝咩!
2014/09/15回复
armchannel11楼
米米妈123:
没看见这个政策阿
查看原文有啦!好多都入左户口了!我家姐都入左了个仔!
2014/09/15回复
怪兽仔a15楼
zhzzy 发表于 2014-09-15 06:42
DJ1980 发表于 2014-09-15 00:12
zhzzy 发表于 2014-9-14 14:31
单独已生未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请你们咨询..
2014/10/24回复
我也是去年已交罚款的单独。单独朋友们已交罚款的聚在一起,到政府部门请愿,要求他们将部分罚款退回,人多力量大。
2014/11/05回复
MARRY83:
我们也是单独交了罚款的,2013年7月份政府出文说女方是外地户口的在2013年8月份后不给上户口,我们在2013年7月31日上的户口。政府就是故意在糊弄我们,骗我们去交钱。现在这个政策出来就应该退回扶养费给我们。
查看原文我也是去年7月交罚款的一方,当时问计生的,以后再交罚款可不可以再入户广州,但对方说一定要在13年8月1日前接受处罚,否则以后不能入户广州。但后来听别人说是可以的,主要是在13年8月1日出世的BB,交了罚款都是可以入的。计生的就是骗我们这些老实人,什么都是他们说的,就是要多收我们的血汗钱。非常可恶!!!!!!!!
2014/11/06回复
WANHM20070329:
我也是去年7月交罚款的一方,当时问计生的,以后再交罚款可不可以再入户广州,但对方说一定要在13年8月1日前接受处罚,否则以后不能入户广州。但后来听别人说是可以的,主要是在13年8月1日出世的BB,交了罚款都是可以入的。计生的就是骗我们这些老实人,什么都是他们说的,就是要多收我们的血汗钱。非常可恶!!!!!!!!
查看原文强烈要求退回多收我们的费用,政策不合理,既然政府出了政策前出生的单独都是按2%来罚款,为什么不能退回多交的呢,是不是老实人就容易给人欺?单独已交罚款的家庭团结起来,一起去请愿,会叫的小孩有糖吃。
2014/11/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