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一关于工资:要按照正常劳动工资来算,也就是说当作上班一样的。
第二关于时间:的确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个小时,三个小时,还是一天。但是个人认为一天还算是合理,因为产检真的很麻烦。但是关于频率你可以参考这个:
孕12周内做第一次产检;测血压.体重,及血常规,肝功能,白带化验.如有合并症的孕妇应请专科医生会诊.
孕13-27周每隔4周检查一次;测宫底,腹围,血压,孕18-24周做B超,了解胎儿有无畸形及发育.
孕28周后每2周检查一次;听胎心,检查胎位,发现胎位异常及时纠正.测血压,了解有无水肿,查尿常规,有无蛋白,每月查血红蛋白,纠正贫血.孕28-32周期间行骨盆测量.
孕36周每周产检;必要时复查B超了解胎儿,胎盘,羊水情况.总之,孕期至少做5次产检.
备孕期间做检查的假期是否只能按照事假或病假计算?
22793准备怀孕
在网上实在找不出备孕期的假期处理方式,例如腹腔镜等等的小手术其实也是需要一天时间的,大家都是怎么处理的呢?
自己在网上找了一些生育条例的规定,大家随便看看吧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晚育产假规定2014
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三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相关知识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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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qr412:
最近往医院跑的次数比较多,但次次请假公司最终都是按照事假处理,月底扣工资。在网上实在找不出备孕期的假期处理方式,例如腹腔镜等等的小手术其实也是需要一天时间的,大家都是怎么处理的呢?自己在网上找了一些生育条例的规定,大家随便看看吧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晚育产假规定2014 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三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相关知识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查看原文备孕期间请假肯定不能算产检假了,病假应该只要医院给开病假条就可以吧
2014/09/02回复
路过。。。随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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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09/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