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相比北京今年首场土地拍卖成交86.9亿元的火热行情,广州土地市场显然要冷得多。2015年一开局,广州就推出 ...
买房不用急,广州土地拍卖遇冷,开发展看低广州明后两年楼市
556537房产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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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4回复
ManStory 发表于 2015-02-04 13:57
继相比北京今年首场土地拍卖成交86.9亿元的火热行情,广州土地市场显然要冷得多。2015年一开局,广州就推出..
2015/02/04回复
多多a多 发表于 2015-02-03 23:47
我的老公 发表于 2015-1-30 14:18
继相比北京今年首场土地拍卖成交86.9亿元的火热行情,广州土地市场显然要..
2015/02/04回复
待夜临 发表于 2015-01-31 11:45
周边是哪些房子?周边的楼面地价是:中海~3400,金色梦想~4700,岭南雅筑~5800
现在他们都卖~12000,你觉得..
2015/02/04回复
呵呵,看你天天在房版混发言,还以为你眼光独到,你说的理由实在迁强?天河那可是中心地块,卖一块少一块, ...
2015/02/04回复
gzthmama:
开发商有开发商的难处,不拿地的话,接着几年没工开公司就会倒闭,越大的公司这方面压力越大,特别是上市公司,每年都要汇报业绩,那个压力太大了。政府独家垄断了土地供应,开出的底价都高到天,开发商能一直流拍下去弄得没了土地没工开直接倒闭吗?万科的毛大庆多次说现在敢拿地的都是胆大包天的,他都要为他们捏把汗,但从我这个角度看,现在高价拿地虽然前景也不一定好,但总比不拿地立即没工开倒闭好一点点吧?他们也是无奈之举。
查看原文公司赔钱也的开工是为了保证流水,现金流...只要有流水公司可以运营,银行就不会上门催债,否则,抽贷那就麻烦了,会彻底打垮你,那翻身的机会都没有,除非那块招牌不想再要了。
2015/02/05回复
gzthmama:
公司赔钱也的开工是为了保证流水,现金流...只要有流水公司可以运营,银行就不会上 ...查看原文
公司赔钱也的开工是为了保证流水,现金流...只要有流水公司可以运营,银行就不会上 ...
是的,开发商就如穿上魔鞋的舞者,停不下来了。
2015/02/05回复
gzthmama:
公司赔钱也的开工是为了保证流水,现金流...只要有流水公司可以运营,银行就不会上 ...查看原文
公司赔钱也的开工是为了保证流水,现金流...只要有流水公司可以运营,银行就不会上 ...
这个就是外行话了。开发贷款属于项目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于项目本身的销售收入。只要未到还款期,银行是无权进行所谓的“抽贷”的。
2015/02/10回复
喜喜路:
换个角度说,哪怕公司现金流再漂亮,如果贷款项目本身的销售收入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就算从别的地方调钱过来还,银行也不会有好脸色看。
查看原文发现你不理解什么是现金流!你说的销售收入,还有银行的借贷还款哪个不是以支付的方式来实现的?支付即产生了现金流(即流水)。所以常说的资金链断裂就是支付问题。不光是房企,所有企业现金支付能力都是银行考核的核心。所谓抽贷当然不是说银行说把钱拿走就拿走,那银行以后谁敢给他玩。抽贷就是到期不贷了,不做展期了!!目前的房企没有负债低于50%的,只要有能够到期支付,就没问题。但你资金链一断,你的财务报表在漂亮,负债率在低,银行也会找上门,你的优质资产那就只能是银行案板上的肉了。
2015/02/10回复
喜喜路:
发现你不理解什么是现金流!你说的销售收入,还有银行的借贷还款哪个不是以支付的方式 ...查看原文
发现你不理解什么是现金流!你说的销售收入,还有银行的借贷还款哪个不是以支付的方式 ...
好吧。建议你找些项目融资方面的书或规章制度看一下。可以先从银监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开始。
2015/02/10回复
喜喜路:
好吧。建议你找些项目融资方面的书或规章制度看一下。可以先从银监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开始。
查看原文具体行业的融资业务我确实不懂,但商业贷款的原则原理基本是想通的,因此并不影响我上面的分析。另外,我发现高估了银行的底线,他们根本都不愿意与企业去承担任何风险。抽贷(没到期就收回)去年很多.....给你个链接。
银行抽贷潮涌 企业资金链“雪上加霜”
银行抽贷潮涌 企业资金链“雪上加霜”
2014年06月15日 05:31来源:
采编:东方财富网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5,20140615392982460.html
2015/02/11回复
看了那篇文章的标题,就知道作者不专业--因为用了“抽贷”这个银行不会使用的字眼。
下面我尽量用简单易懂的文字和你解释一下:
一、关于贷款的分类:
(一)从贷款对象维度,一般分为对个人的贷款(常见种类为住房按揭贷款、消费贷款等)和对企业的贷款。
(二)对企业贷款按照用途一般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者的区别除了在于期限外(前者多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后者多为三年以上),主要在于用途,前者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后者针对的是特定的项目,常见形式为项目贷款,而房地产开发贷款即属于项目贷款的范畴。
二、关于对企业贷款的监管要求及银行评估重点。
(一)流动资金贷款因供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用,其用途较为宽松,除了不能用于**的用途外(如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归还其它融资),并不会作太多的限制。同时,银行的确会将企业的现金流作为对企业评估时的主要对象。
(二)房地产贷款,还有文中提及的其它行业的项目贷款,一般针对的是具体的项目,因此会有特定的要求:
一是要有项目自身的立项条件,如立项批文、环评、土地,以及特定行业要求的批文。
二是资本金的要求,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六十不等,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是百分之三十。
三是专款专用,资金必须用于特定项目,项目产生的收益必须回笼到指定账户,且在按照规定的比例归还贷款之前,不得提用。
四是项目的在建工程一般都会要求抵押予银行,有时还会要求项目股东提供其它担保。
五是要求凭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报告按进度发放贷款。
六是项目评估方面,由于项目贷款的对象一般为针对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为特定的项目甚至是项目中的某一期),企业并一般无完整周期的财务报表,更不可能针对特定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因此评估时一般借鉴企业甚至是行业的一般情况去预测本项目未来的收益。就算有完整的周期,也会因企业前期只有支出而无收入使现金流很难看。
下面我尽量用简单易懂的文字和你解释一下:
一、关于贷款的分类:
(一)从贷款对象维度,一般分为对个人的贷款(常见种类为住房按揭贷款、消费贷款等)和对企业的贷款。
(二)对企业贷款按照用途一般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者的区别除了在于期限外(前者多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后者多为三年以上),主要在于用途,前者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后者针对的是特定的项目,常见形式为项目贷款,而房地产开发贷款即属于项目贷款的范畴。
二、关于对企业贷款的监管要求及银行评估重点。
(一)流动资金贷款因供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用,其用途较为宽松,除了不能用于**的用途外(如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归还其它融资),并不会作太多的限制。同时,银行的确会将企业的现金流作为对企业评估时的主要对象。
(二)房地产贷款,还有文中提及的其它行业的项目贷款,一般针对的是具体的项目,因此会有特定的要求:
一是要有项目自身的立项条件,如立项批文、环评、土地,以及特定行业要求的批文。
二是资本金的要求,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六十不等,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是百分之三十。
三是专款专用,资金必须用于特定项目,项目产生的收益必须回笼到指定账户,且在按照规定的比例归还贷款之前,不得提用。
四是项目的在建工程一般都会要求抵押予银行,有时还会要求项目股东提供其它担保。
五是要求凭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报告按进度发放贷款。
六是项目评估方面,由于项目贷款的对象一般为针对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为特定的项目甚至是项目中的某一期),企业并一般无完整周期的财务报表,更不可能针对特定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因此评估时一般借鉴企业甚至是行业的一般情况去预测本项目未来的收益。就算有完整的周期,也会因企业前期只有支出而无收入使现金流很难看。
2015/02/12回复
三、关于所谓的“抽贷”
借款合同一般都会约定特定的违约事件,发生了违约事件后,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不得提用未提用的贷款。但是,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一般不会列作违约事件。
就项目贷款(含房地产开发贷款)而言,之所以不将上述情况列作违约事件,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借贷双方对条款的较量外,主要还是项目贷款的风险相对可控:企业前期的资本金投入以及按进度用款,使项目本身市场价值远高于银行的贷款投入,而且在建工程抵押使银行曾为派他的抵押权人,就算企业除了大问题,一般可以找到下家接手。事实上,近来发生的几桩房地产企业出现的问题,哪怕发生了法人代表涉案的违约事件的,除了那些作了太多的杠杆融资的,大部分最后都能解决。
回到那篇外行报道,估计有几种可能:
一是贷款到期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归还贷款以至启动法律程序清收,本来就无可厚非,算不上所谓的“抽贷”。至于银行是否同意续贷、展期以及进行其它债务重组,主动权在银行。
二是银行违反合同约定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从报道来看,企业的情况应该未至于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如果真是这样企业可以起诉银行。
第三种情况可能性最大:银行本应针对项目发放项目融资,但确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使企业的项目资金需求和实际的贷款发生期限错配,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时企业的项目还未开始产生收益因此没钱还,而银行一看苗头不对拒绝继续发放贷款。这种情况,银行并未违约,但是却违反了银监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近来很普遍,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常这么干,扰乱了整个社会的融资秩序。但那个外行记者却看不出其中的问题所在。
借款合同一般都会约定特定的违约事件,发生了违约事件后,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不得提用未提用的贷款。但是,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一般不会列作违约事件。
就项目贷款(含房地产开发贷款)而言,之所以不将上述情况列作违约事件,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借贷双方对条款的较量外,主要还是项目贷款的风险相对可控:企业前期的资本金投入以及按进度用款,使项目本身市场价值远高于银行的贷款投入,而且在建工程抵押使银行曾为派他的抵押权人,就算企业除了大问题,一般可以找到下家接手。事实上,近来发生的几桩房地产企业出现的问题,哪怕发生了法人代表涉案的违约事件的,除了那些作了太多的杠杆融资的,大部分最后都能解决。
回到那篇外行报道,估计有几种可能:
一是贷款到期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归还贷款以至启动法律程序清收,本来就无可厚非,算不上所谓的“抽贷”。至于银行是否同意续贷、展期以及进行其它债务重组,主动权在银行。
二是银行违反合同约定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从报道来看,企业的情况应该未至于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如果真是这样企业可以起诉银行。
第三种情况可能性最大:银行本应针对项目发放项目融资,但确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使企业的项目资金需求和实际的贷款发生期限错配,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时企业的项目还未开始产生收益因此没钱还,而银行一看苗头不对拒绝继续发放贷款。这种情况,银行并未违约,但是却违反了银监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近来很普遍,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常这么干,扰乱了整个社会的融资秩序。但那个外行记者却看不出其中的问题所在。
2015/02/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