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yc123 发表于 2017-5-12 23:03
如果合同上写了什么时候交按揭资料,你完成了(你这里拖着就违约了),同贷出晚了可以是银行不可抗拒因素, ...
楼主之前发了好几个帖子的,后来沉寂了。之前的内容还有一些印象:楼主有多次贷款经历,对贷款流程比较了解,却对卖方隐瞒自己要先还贷再申请贷款的情况,导致自己同贷书出的比合同上约定的还要晚一个月。一般办理同贷至少也会预留半个月一个月给买家,也就是说楼主光在出同贷这个环节就拖了卖方差不多两个月。这个时候已经晚于约定的过户时间了,卖家不想卖(因为楼主的拖延导致卖家没有买一资格了)并愿意补偿双倍定金和中介费给楼主违约。讲真,卖家真是天大的好人了,只是想赶紧解约就愿意赔这么多钱。但楼主不满足呀,楼主要10%的房价作为违约金。
当时好多人都劝楼主不要太贪心,拿补偿解约吧,怎么说也赚了几万块呢。楼主说自己咨询律师也是多数都说楼主不占情理,卖家赢面大。但贪字头上一把刀啊,楼主还是想搏一搏10%的违约金。现在卖家较真了想打官司,楼主就急了。
其实我搞不懂很明显卖家打官司一定赢的情况下,楼主为什么当时这么自信还要继续坚持10%违约金。是看卖家人好比较容易欺负吗?我要是卖家,给楼梯楼主不走还顺杆爬上来要求更多赔偿,是个人也气得打官司好吗。
作为一个考过司法考试的人告诉楼主,楼主主观隐瞒情况在先,同贷书出晚了造成事实违约在后。卖家提出不卖了不叫违约,是行使终止交易的权利。我不知道楼主用的是不是通用合同,我自己的三方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守约方若选择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10%的违约金。
楼主同贷书晚了一个月,卖家当然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楼主赔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