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卖家来说,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在于银行拖延放款,或者因买家征信中途出了问题不能放款,第九条违约的第2列了逾期惩罚,但贷款部分付款期限为由银行约定(这里的由字还写错成有了
),就是如果银行一直不放款,买家可以乐得不催促,对买家也没有制约,迟个一年半载放款还能晚点开始还款,卖家可以哭了。对于我个人来说,是一定会在合同里附加约定,如果递件三五个月了还没放款,买家要开始支付一定的逾期违约金,金额不多,作为一个心理上的催促罢了,如果超过半年还不能放款,买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补足,或者中止交易并承担中介及违约费用,这个时间可以给得更久,但一定要有约定。如果不同意这条款,不好意思我不卖了。另外,合同里对买家申请按揭的时间,以及递件时间这两项的约束都划掉了,也是奇葩,对想玩花样的一方有利,对打算老老实实执行合同的不利。
还有违约责任的第3,中介费7500,解约居然要付中介3万,这是我见过这么多家版本里,最恶心的一条,可以说无赖了。不过正因为这个金额过分了,所以适用以下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真扯起来,当中介这条款在放P,除中介费外最多赔2千多就结了,有意见法院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