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裁判书全文再提问
1、合同约定的是过户时间,对双方都是约束。避免卖家拿了首付款迟迟不过户,也避免买家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付尾款;“同贷书”是过户的前置条件,本案中20-5-27签订居间协议,7-2签订买卖合同,约定8-30前过户。而买家最终获得“同贷书”的时间在2020年10月29日。
2、不要如果,本案中无法证明“没问题”。
3、是。而且是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的,双方清晰知晓。
4、法院给你做了讲解,认真读:“当然贷款延期获批的原因和原告无关,和被告本身的资信能力等可能也无关,对此原、被告并无异议。但是,本院认为,作为适格的民商事主体,对于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已明知,尤其在合同已明确约定(且本案涉案交易经双方多次以补充条款,协议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却未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尤指第二期的房价付款义务,其首付房价款部分被告同样有逾期支付情况,且为此还偿付了利息),在最终并未能取得本案原告谅解和许可的前提下,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是无法免除的。”
5、我再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遍就是,都是成年人,合同签了就按合同办。签合同前仔细考虑自己的信用情况和银行的各种情况,只要卖方同意,你甚至可以把免责条款写进合同。当然,卖方也可能不同意,卖给另一个可以确认自己资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