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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21167谈天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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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cdelaopo21楼
2012/07/13回复
nikita8楼25楼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第二条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有人会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不提供,或者根本没有(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虽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对于申请人来说,当然是证据越多,越充分,胜算就越大。
我们每一条来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如果是代发工资的公帐对员工私人户口,基本上这个证据成立了。但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私人户口对员工私人户口,则需要证明这个是工资,譬如摘要显示“工资”字样,或者其他证明,否则仲裁庭有可能认定这是私人资金来往,譬如还借款等,而不认为这是工资。
2、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我个人觉得真有点难,工资表在所有公司都是机密文件,除非该员工本身是HR
3、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如果公司帮你买了社保或者住房,基本上这个证据成立了。但我也能理解,闹上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很多是没有买社保或者住房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有些工作岗位是有这样的证明的,譬如出入商场或写字楼的出入证等。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也很难取得。
(四)考勤记录——根据每个公司管理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公司考勤是每个月打印汇总表给员工签字确认的,有的请假申请表是有公司抬头并且一式几联的,等等。我问过收仲裁申请的人说,比较弱或者不充分的证据,是否有效?他说,这要看仲裁官如何判决。我的意见是,有比没有好。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需要特别说明一下,仲裁庭说,如果用其他劳动者作证,需要证明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他/她的证言是无效的。
(六)我的见解:其实我觉得,又盖有公章,又有你的名字的书面东西,已经有证明力。没错,公章是在老板那,你工作中总能找到点机会吧,譬如,如果你是收款员,收据上有盖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上面又有你的名字(当然你的名字是在工作人员的位置,譬如出纳、收款员或者经手人等,而不能是顾客),这也是一个证据;又譬如,外出办事,有时会需要授权书,据我所知去中国电信办公司的网络或者电话业务,就需要盖公章的授权书,等等。
28楼的朋友,以上唠叨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启发,这需要你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留心,没有人比你更清楚你平时的工作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有人会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不提供,或者根本没有(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虽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对于申请人来说,当然是证据越多,越充分,胜算就越大。
我们每一条来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如果是代发工资的公帐对员工私人户口,基本上这个证据成立了。但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私人户口对员工私人户口,则需要证明这个是工资,譬如摘要显示“工资”字样,或者其他证明,否则仲裁庭有可能认定这是私人资金来往,譬如还借款等,而不认为这是工资。
2、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我个人觉得真有点难,工资表在所有公司都是机密文件,除非该员工本身是HR
3、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如果公司帮你买了社保或者住房,基本上这个证据成立了。但我也能理解,闹上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很多是没有买社保或者住房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有些工作岗位是有这样的证明的,譬如出入商场或写字楼的出入证等。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也很难取得。
(四)考勤记录——根据每个公司管理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公司考勤是每个月打印汇总表给员工签字确认的,有的请假申请表是有公司抬头并且一式几联的,等等。我问过收仲裁申请的人说,比较弱或者不充分的证据,是否有效?他说,这要看仲裁官如何判决。我的意见是,有比没有好。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需要特别说明一下,仲裁庭说,如果用其他劳动者作证,需要证明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他/她的证言是无效的。
(六)我的见解:其实我觉得,又盖有公章,又有你的名字的书面东西,已经有证明力。没错,公章是在老板那,你工作中总能找到点机会吧,譬如,如果你是收款员,收据上有盖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上面又有你的名字(当然你的名字是在工作人员的位置,譬如出纳、收款员或者经手人等,而不能是顾客),这也是一个证据;又譬如,外出办事,有时会需要授权书,据我所知去中国电信办公司的网络或者电话业务,就需要盖公章的授权书,等等。
28楼的朋友,以上唠叨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启发,这需要你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留心,没有人比你更清楚你平时的工作了。
2012/07/16回复
cherry888829楼
LZ仲裁伸张的是,这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保和1/4的工资的钱吗?
还是过了一个月没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伸张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的工资再加购买社保的金额?
还是过了一个月没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伸张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的工资再加购买社保的金额?
2012/07/17回复
nikita8楼30楼
回复 cherry8888 的帖子
假设我工作了四个月,而我在一开始协商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而到我第四个月最后一天都没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主张的是: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虽然我做了四个月,但第一个是不算的)(双倍工资是减了你自己已经拿了部分,其实就是多给一倍工资啦,除非他连正常的工资都没发),和这四个月的社保,还有公司辞退我的半个月补偿金(因为做不满半年就赔半个月)。另外如果公司没提前通知我,要赔一个月通知时间,但公司是提前通知我的。再另外工资的基数只能是试用期的工资,因为转正后工资是口头协商的,公司又没出过给我,我没有证据证明转正后工资。
人人情况各不相同,但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假设我工作了四个月,而我在一开始协商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而到我第四个月最后一天都没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主张的是: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虽然我做了四个月,但第一个是不算的)(双倍工资是减了你自己已经拿了部分,其实就是多给一倍工资啦,除非他连正常的工资都没发),和这四个月的社保,还有公司辞退我的半个月补偿金(因为做不满半年就赔半个月)。另外如果公司没提前通知我,要赔一个月通知时间,但公司是提前通知我的。再另外工资的基数只能是试用期的工资,因为转正后工资是口头协商的,公司又没出过给我,我没有证据证明转正后工资。
人人情况各不相同,但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2012/07/17回复
cherry888832楼
nikita8:
假设我工作了四个月,而我在一开始协商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而到我第四个月最后一天都没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主张的是: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虽然我做了四个月,但第一个是不算的)(双倍工资是减了你自己已经拿了部分,其实就是多给一倍工资啦,除非他连正常的工资都没发),和这四个月的社保,还有公司辞退我的半个月补偿金(因为做不满半年就赔半个月)。另外如果公司没提前通知我,要赔一个月通知时间,但公司是提前通知我的。再另外工资的基数只能是试用期的工资,因为转正后工资是口头协商的,公司又没出过给我,我没有证据证明转正后工资。人人情况各不相同,但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查看原文哦,这个待通知金的话,如果当时在合同中没有列明这条,是否也是有这个赔偿的?
2012/07/18回复
nikita8楼33楼
cherry8888:
哦,这个待通知金的话,如果当时在合同中没有列明这条,是否也是有这个赔偿的?
查看原文是的。以下内容来自摆渡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213682.htm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2/07/18回复
支持一下,。
2012/07/18回复
cherry888835楼
nikita8:
是的。以下内容来自摆渡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213682.htm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查看原文谢谢LZ~~~~
2012/07/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