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下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但高层为了加装,会采取无耻的办法绕过这些规定。政府部门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要政绩。
对应的,低层也只能降低道德标准才能进行有效反抗,否则软柿子捏起来还是很舒服的.....但,低层在还没降低道德标准的时候,就已经被很多人进行过道德指责了,心理负担真的很郁闷;但真的把自己的道德标准降下去维权,就会面临更多的道德指责,以及高层那种表情:看,我就说这些低层人为了钱就这样子吧!和他们协商个什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其他法定资料。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第十四条
批前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没有噪音因素),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第19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第20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告知利害关系人: (一)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距离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