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否属于未签定劳动合同?
15095谈天说地
情况:
1. 我09年1月1日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至09年12月31日
2. 09年2月A公司停了我在A公司的社保关系,即A公司只帮我交社保至09年2月
3. 09年3月我的社保缴交情况是转到B公司,但B公司只是办了手续,钱未交,显示是欠费状态
4. 09年4月3日,B公司出一份通知给我,内容如下:因公司经营权变更的原因,现公司决定自2009年4月30日起与你解除于2009年1月1日与签定的劳动合同,请你于2009年4月3日前到总裁办办理相关手续。
备注:我只跟A公司签了合同,收到解约通知之前,社保转公司交纳我也不知情。
问题:
1. B公司出的这份解约通知,有效吗?
2. 我签收这份解约通知,是否意味着我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只能说明 我承认4月3日知道要被公司解除合同这件事?如果我已拿到经济补偿,这个签收是否性质上有所变化?
2. 如果我拿到B公司出的给我的离职证明,是否可告B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
3. 我是否可以告A公司未依法帮我缴纳3、4月的社保?(注:请问这点可告的是A公司还是B公司呢?)
[ 本帖最后由 89000315 于 2009-4-17 01:50 编辑 ]
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