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后靠股票基金保险就能养活自己?
472227家庭理财
这本书的开头,写得很有意思,一个月光族工薪在幻想自己变老了以后的生活。然后就此开展了整个故事。
故事的结构很不错。
不过,到了53节之后,书本又回到了一般理财书籍的老路上。
买保险股票基金,早投资,争取升职。。。等等。
书里面谈到的副业和创业也是一笔带过,典型的s象限的推荐手法。
还有有意思的复利讨论。
事实上只要读过经济历史的人都知道,所谓的复利只有在一段时期之内有效,如果投资的标的价格出现反向长时间的运动,复利将不复存在。
而且购买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也不能保证其现金流增长。
而且看看里面这段:
“打个比方,当年利率为10%,定期储蓄额为5000元。无论单利还是复利,第一年的利息都是以5000元的本金去计算。不过第二年便发生变化了,单利还是在5000元的基础上产生利息,复利的产生基础不仅有5000元,还要算上5000元第一年的利息500元,等于是在5500元的基础上产生10%的利息。也就是说,第二年单利的利息仍是500元,复利的利息却为550元。三年后,单利的利息合计是1500元,复利的利息合计则是1655元,此时差别便显现出来了。”
完全没有谈到相关的风险问题。
假设你从30-50岁,每年的重复投入可以达到10%复利;但是你的资产从50开始,连续缩水10年,跌幅高达80%的话,你的真实收益会缩水多少?
而且,假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速度为20%以上,你追求的复利能否让你有足够钱生存(如果将本金+利息都全部再投资,哪里来现金流维持日常生活?)
2011/11/17
全部回帖
:
总结:拿钱来谁给佣金高就推什么产品。
记者又来到香港中路上一家银行。在这家银行中,接待记者的理财师递给记者一张名片,名片上有金融理财师(AFP)资格标注。在记者咨询的时间里,他一直对着银行的主页介绍着该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
表示对黄金投资感兴趣的记者希望能了解一下另一家银行的黄金产品情况,该理财师立即表示那种产品只不过是一个 “名号”,随即开始系统地介绍该银行的多款黄金理财产品。
“国内理财师还是银行的职员,他们的工资都是银行发,所以大多数理财师只推销自己银行的产品,或者哪一类理财产品提成高,他们就重点推销哪种,这让理财师建议的合理性大打折扣。”
记者又来到香港中路上一家银行。在这家银行中,接待记者的理财师递给记者一张名片,名片上有金融理财师(AFP)资格标注。在记者咨询的时间里,他一直对着银行的主页介绍着该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
表示对黄金投资感兴趣的记者希望能了解一下另一家银行的黄金产品情况,该理财师立即表示那种产品只不过是一个 “名号”,随即开始系统地介绍该银行的多款黄金理财产品。
“国内理财师还是银行的职员,他们的工资都是银行发,所以大多数理财师只推销自己银行的产品,或者哪一类理财产品提成高,他们就重点推销哪种,这让理财师建议的合理性大打折扣。”
2011/12/0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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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就是边个是老板?不是投资者也不是散户,而是提供产品的公司。理财方案=如何更多地推销自己产品并获得高额佣金。
这个就是中国“理财市场”的现状。
大家就是听着“帮你理财”的旗号然后拿钱买能为理财人员们拿到最高佣金的产品,并承受一切的风险:例如买了退货扣90%是你的错无看清楚就签名;买了亏损了理财师无责任是你无看风险提示。。。
这个就是中国“理财市场”的现状。
大家就是听着“帮你理财”的旗号然后拿钱买能为理财人员们拿到最高佣金的产品,并承受一切的风险:例如买了退货扣90%是你的错无看清楚就签名;买了亏损了理财师无责任是你无看风险提示。。。
2011/12/0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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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渠道销售的保险,保险合同都一样的格式”呵呵,这就是典型的公司有利。
看看这段新闻:
国华人寿被诉假冒客户签名 三份保险“被签名” 2010-05-28
2006.12.31
文章导读:
银行利用代理保险侵占储户存款民事诉讼案有结果了
敬告各位关心本案的网友,原告起诉银行(建行云南省分行)买保险(泰康保险公司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的民事侵权诉讼案,经过7个月的审理,今天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结果如下:
原告:郭少琴,诉讼代理人:樊涛,原告丈夫。
第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第二被告: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判决日期:2006年11月10日
送达日期:2006年12月13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贾军、审判员程国华、周星坪,书记员赵云莉)
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郭少琴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二、由被告中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郭少琴已支付的保险金10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郭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备注:
被驳回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为:
1、判定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侵犯原告知情权及存款财产权,利用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存款,构成民事欺诈侵权。
2、判定第二被告宣传出售的理财保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为虚假保险产品。
3、判定两被告禁止销售非法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4、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承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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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多退钱赔钱而已,就是造假成本也太低了。
2011/12/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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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为:
1、判定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侵犯原告知情权及存款财产权,利用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存款,构成民事欺诈侵权。
2、判定第二被告宣传出售的理财保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为虚假保险产品。
3、判定两被告禁止销售非法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4、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承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卖的是假药吃坏人了,至少也得判上几年。
就是这种明明卖加保险的才有如此伟大的判决。
1、判定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侵犯原告知情权及存款财产权,利用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存款,构成民事欺诈侵权。
2、判定第二被告宣传出售的理财保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为虚假保险产品。
3、判定两被告禁止销售非法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4、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承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卖的是假药吃坏人了,至少也得判上几年。
就是这种明明卖加保险的才有如此伟大的判决。
2011/12/08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