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的来得奖品该归谁?
编辑同志:
我是一公司的员工,2008年10月我受公司的委托到某电脑公司购买20台电脑,当时这家电脑公司正在搞抽奖促销活动,活动内容是没购买一台电脑便可获得抽奖券一张,在购买电脑之后我得到了20张抽奖券,在随后得抽奖中在这20张奖券中有一张奖券中了特等奖,奖品是一台笔记本电脑。公司经理知道这个消息之后便让我将这部笔记本电脑交公,但是我认为笔记本电脑是我自己抽奖得到的应该归我个人所有。请问,这台笔记本电脑应该归谁所有?
网友:王政
王政同志:
这台笔记本电脑应归公司所有,你应当将笔记本电脑交还给公司。公司委托你去购买电脑,你与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据此规定,你购买电脑的行为实际是公司行为,所得的奖券应归公司所有。那么,你持公司所有的奖券抽奖仍然是公司行为,所得奖品(笔记本电脑)理所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你占有不还,将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解答: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宣传科 李涛 王庆善
不想多说什么,只是转发一些关于抽奖的案例
711958谈天说地
一台手提,归谁?归公司!
金黔在线讯 贵阳某房开公司的两名女员工去参加某软件公司举办的新软件发布会,两人为公司预订了一套软件并参加了抽奖,幸运的是她们抽到了一台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然而,电脑的归属问题却引发了争执。
据某房开公司员工王女士介绍,6月28日,她与同事龙某某代表公司去参加一家软件公司的新产品发布会。主办方现场宣布,凡是交了订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加抽奖,奖品是一台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两人一合计,决定为公司预订一套新软件,龙某某填写了订单,200元的订金则由王女士垫付。
当抽奖嘉宾宣布结果时,两人都高兴得跳了起来:她们公司的订单获得了奖品。龙某某很快跑上台,领下了这台笔记本电脑。惊喜之余,两人为奖品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龙某某认为订单是她填写的,订金是她向王女士借的,所以笔记本应该归她所有;而王女士则认为,既然订金是自己垫付的,奖品理应有她的一份。
回到公司后,两人在办公室里发生了争执。很快,公司领导知道了这件事。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公司工程部卓经理,卓经理称,经公司讨论决定,王、龙二人既然是代表公司去参加产品发布会,获得的奖品应该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决定拿出3000元钱对二人进行奖励。
据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王仕发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物,应该转交委托人。王、龙二人是在行使公司职务行为,履行职务所产生的成本由公司承担,获得的利益应该归公司所有。
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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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购物意外中奖,奖品归谁?
两家邻居关系本不错,一家受另一家委托帮忙买电器。刚好赶上商场搞抽奖活动,让两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帮忙买电器的这家一抽奖还真中了大奖。一家说你帮我家买电器才有这抽奖机会,一家说这奖是我抽的,全凭自己的运气好,都争着要这奖品。两家好邻居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终诉诸法庭——
荥阳市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审理中,杨军对接受赵林委托购买彩电,并参加抽奖活动均不持异议,但他称受委托购买的电视机已归还赵林,这台空调是自己抽奖所得,是自己运气好,所有权应该归自己。赵林则称此空调为杨军代自己购买彩电后抽取的奖品,理所当然彩电是自己的,空调也应该是自己的,并向法庭提交了彩电购买**,杨军在商场领取奖品时的签名复印件以及其他知情人名单。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未能达成调解。
经过调查,荥阳市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根据《合同法》第401条、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赵林与被告杨军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杨军作为代理人,其参加抽奖活动所得格力空调在十日内返还被代理人赵林。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两家邻居关系本不错,一家受另一家委托帮忙买电器。刚好赶上商场搞抽奖活动,让两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帮忙买电器的这家一抽奖还真中了大奖。一家说你帮我家买电器才有这抽奖机会,一家说这奖是我抽的,全凭自己的运气好,都争着要这奖品。两家好邻居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终诉诸法庭——
荥阳市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审理中,杨军对接受赵林委托购买彩电,并参加抽奖活动均不持异议,但他称受委托购买的电视机已归还赵林,这台空调是自己抽奖所得,是自己运气好,所有权应该归自己。赵林则称此空调为杨军代自己购买彩电后抽取的奖品,理所当然彩电是自己的,空调也应该是自己的,并向法庭提交了彩电购买**,杨军在商场领取奖品时的签名复印件以及其他知情人名单。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未能达成调解。
经过调查,荥阳市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根据《合同法》第401条、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赵林与被告杨军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杨军作为代理人,其参加抽奖活动所得格力空调在十日内返还被代理人赵林。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2012/06/04回复
帮公司买博饼卡中奖该归谁
员工帮公司购物,幸运地抽中了奖品,奖品是上缴还是不上缴呢?近日,一名为“红桔子”的网友在厦门一家论坛上发了一个帖子,帖子中说,他因为帮公司采购了一些“博饼卡”,抽中了一台mp3和其他一些奖品,该不该上缴奖品使他很矛盾。该帖一发,立即引发了众网友的讨论,不少网友除了“供出”自己类似的经历外,还提出了建议。
“红桔子”在帖子中说,他帮公司去天虹百货采购了价值5万多元的“博饼卡”,商场刚好有抽奖活动,按照购买的金额可以抽5次奖,“红桔子”调侃说自己手气一向不怎么样,所以也没太在意,就去抽奖了。令“红桔子”没有想到的是,这回自己的手气可不错,抽到了一台mp3,一对可爱的双人枕头和一瓶食用油。高兴之余,“红桔子”也犯了难,好不容易中一次奖品,奖品又都是自己喜欢的,该不该上缴给公司呢?思来想去,矛盾的“红桔子”干脆上论坛发个帖子讨教下网友们的有何高招。
众网友纷纷出谋献策,不少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记者粗略了统计了一下,在跟帖的网友中,认为应该上缴的和不应该上缴的数量差不多各占一半。
网友众说纷纭,似乎各有各的道理。记者就“红桔子”所提出的问题咨询了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郑律师表示,“红桔子”是以公司的名义去买“博饼卡”的,属于某种职务行为,因此获得的抽奖机会以及抽中的奖品也应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偶尔所得。就网友所说得到奖品,是因为“红桔子”手气好,从法律上不好判定手气好坏的问题,但是就抽奖行为来说,换成其他人也有可能抽到奖品。
郑律师举了个例子,以前经常有此案例,即甲认为乙的手气好,拿了2元让乙帮忙买彩票,结果中了大奖,不知道该归谁,也有人说如果没有乙的手气,甲也不能中奖,但法律上表明如果没有甲提供的资金,也不可能中奖,乙只是帮助甲完成了一个行为而已,最终奖品应该归甲所有。帮公司抽奖的情况也是类似的,如果抽不中奖品公司不应怪罪员工,如果抽中了奖品,员工就应该上缴。
员工帮公司购物,幸运地抽中了奖品,奖品是上缴还是不上缴呢?近日,一名为“红桔子”的网友在厦门一家论坛上发了一个帖子,帖子中说,他因为帮公司采购了一些“博饼卡”,抽中了一台mp3和其他一些奖品,该不该上缴奖品使他很矛盾。该帖一发,立即引发了众网友的讨论,不少网友除了“供出”自己类似的经历外,还提出了建议。
“红桔子”在帖子中说,他帮公司去天虹百货采购了价值5万多元的“博饼卡”,商场刚好有抽奖活动,按照购买的金额可以抽5次奖,“红桔子”调侃说自己手气一向不怎么样,所以也没太在意,就去抽奖了。令“红桔子”没有想到的是,这回自己的手气可不错,抽到了一台mp3,一对可爱的双人枕头和一瓶食用油。高兴之余,“红桔子”也犯了难,好不容易中一次奖品,奖品又都是自己喜欢的,该不该上缴给公司呢?思来想去,矛盾的“红桔子”干脆上论坛发个帖子讨教下网友们的有何高招。
众网友纷纷出谋献策,不少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记者粗略了统计了一下,在跟帖的网友中,认为应该上缴的和不应该上缴的数量差不多各占一半。
网友众说纷纭,似乎各有各的道理。记者就“红桔子”所提出的问题咨询了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郑律师表示,“红桔子”是以公司的名义去买“博饼卡”的,属于某种职务行为,因此获得的抽奖机会以及抽中的奖品也应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偶尔所得。就网友所说得到奖品,是因为“红桔子”手气好,从法律上不好判定手气好坏的问题,但是就抽奖行为来说,换成其他人也有可能抽到奖品。
郑律师举了个例子,以前经常有此案例,即甲认为乙的手气好,拿了2元让乙帮忙买彩票,结果中了大奖,不知道该归谁,也有人说如果没有乙的手气,甲也不能中奖,但法律上表明如果没有甲提供的资金,也不可能中奖,乙只是帮助甲完成了一个行为而已,最终奖品应该归甲所有。帮公司抽奖的情况也是类似的,如果抽不中奖品公司不应怪罪员工,如果抽中了奖品,员工就应该上缴。
2012/06/04回复
代他人购物,抽奖所得的奖品应归谁所有?
问:我去省城出差时,我的同事小李请我替其购买一台电脑。当时正值商场进行购物抽奖促销活动,我所领取的奖券中了大奖,一辆摩托车。小李认为这辆摩托车应当归她所有,我认为这辆摩托车应当归我所有,要不是我自己手气好,会得到一辆摩托车吗?请问,这辆车到底归谁所有?
答:这辆摩托车属于奖券的孳息,而奖券是因为小李购买电脑而获得的,你仅仅是小李购买电脑的代理人,你不能获得奖券,奖券应当归小李所有。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因此,这辆摩托车应当归小李所有。
作者单位:滨海县人民法院
问:我去省城出差时,我的同事小李请我替其购买一台电脑。当时正值商场进行购物抽奖促销活动,我所领取的奖券中了大奖,一辆摩托车。小李认为这辆摩托车应当归她所有,我认为这辆摩托车应当归我所有,要不是我自己手气好,会得到一辆摩托车吗?请问,这辆车到底归谁所有?
答:这辆摩托车属于奖券的孳息,而奖券是因为小李购买电脑而获得的,你仅仅是小李购买电脑的代理人,你不能获得奖券,奖券应当归小李所有。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因此,这辆摩托车应当归小李所有。
作者单位:滨海县人民法院
2012/06/04回复
因公购物中奖奖品归谁
单位称,若不交出奖品就以**罪起诉
本报讯 为单位购物换得的奖券中了一台彩电,可单位却要求奖品归公,不然就告其**。而代购者刘女士却认为,得奖是她运气好,奖品不应归公。
刘女士是顺义某学校的教务人员,前些日子,她为学校购买一批电教器材。在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兑奖时,刘女士得了一等奖,价值5000元的纯平彩电。但学校让她将奖品彩电搬回学校,并称奖品应该归学校所有,刘女士回绝了学校的要求。最后学校通知她,让她在一个星期内将电视搬回学校,不然就到法院以**为由起诉她。刘女士说:“我将购买的电教器材如数交给了学校,完成了学校交给的任务,抽奖是额外的,能得一等奖,那是我运气好,与学校无关。”而校方的负责人刘先生说,刘女士之所以得到奖券,是以学校委托购物为前提的,所以,因公得来的奖品不应归个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振山认为,彩电应归学校所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刘女士代理学校购买电教器材,所得奖券应当归学校所有,由此电视机亦应归学校所有。
昨天刘女士告诉记者,彩电已经搬回了学校。她说,许多事情看似合情,但却不合法,通过这件事,确实让她增长了许多法律知识,这比获得一台彩电还值。
单位称,若不交出奖品就以**罪起诉
本报讯 为单位购物换得的奖券中了一台彩电,可单位却要求奖品归公,不然就告其**。而代购者刘女士却认为,得奖是她运气好,奖品不应归公。
刘女士是顺义某学校的教务人员,前些日子,她为学校购买一批电教器材。在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兑奖时,刘女士得了一等奖,价值5000元的纯平彩电。但学校让她将奖品彩电搬回学校,并称奖品应该归学校所有,刘女士回绝了学校的要求。最后学校通知她,让她在一个星期内将电视搬回学校,不然就到法院以**为由起诉她。刘女士说:“我将购买的电教器材如数交给了学校,完成了学校交给的任务,抽奖是额外的,能得一等奖,那是我运气好,与学校无关。”而校方的负责人刘先生说,刘女士之所以得到奖券,是以学校委托购物为前提的,所以,因公得来的奖品不应归个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振山认为,彩电应归学校所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刘女士代理学校购买电教器材,所得奖券应当归学校所有,由此电视机亦应归学校所有。
昨天刘女士告诉记者,彩电已经搬回了学校。她说,许多事情看似合情,但却不合法,通过这件事,确实让她增长了许多法律知识,这比获得一台彩电还值。
2012/06/04回复
两名女员工代表公司参加产品发布会抽中大奖
一台手提,归谁?归公司!
不计较不等于不要!大把人一边现实中拒绝这种员工,一边网上和别人对吵显示自己
2012/06/04回复
山中明月龙:
是的,大话谁都会说,但真让TA选择,就连这么一个简单的选择TA都无法坦诚面对自己,因为遵从本意选择,那就说明TA的旁征博引是多么的站不住脚,自相矛盾。现在三个人中,谁错的最厉害还真不好说,我还是那个观点:做错认错,从头再来过,就这么简单。
查看原文我不明白。谁错的最厉害成了某些人经常争论的焦点。
谁错的最厉害?个个都是法院吗?判刑啊?什么叫做厉害?
错就是错。这点很赞同:做错认错,从头再来过,就这么简单 。从这点上员工还没认错,或者人家根本没觉得错!
老板最错。太傻了!骗回来,大把机会把Ipad弄回来嘛!一个小员工还能和万恶的老板斗?------这句话看懂的看,看不懂的就别看。
说朋友污蔑之类,说实话,看到很多人又何尝没污蔑、诽谤老板那边?小器,不正规,侵犯员工权益之类说的少了?有谁知道真相?
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不知道就别臆想胡说!
谁错的最厉害?个个都是法院吗?判刑啊?什么叫做厉害?
错就是错。这点很赞同:做错认错,从头再来过,就这么简单 。从这点上员工还没认错,或者人家根本没觉得错!
老板最错。太傻了!骗回来,大把机会把Ipad弄回来嘛!一个小员工还能和万恶的老板斗?------这句话看懂的看,看不懂的就别看。
说朋友污蔑之类,说实话,看到很多人又何尝没污蔑、诽谤老板那边?小器,不正规,侵犯员工权益之类说的少了?有谁知道真相?
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不知道就别臆想胡说!
2012/06/04回复
Eudaemonia:
我不明白。谁错的最厉害成了某些人经常争论的焦点。谁错的最厉害?个个都是法院吗?判刑啊?什么叫做厉害?错就是错。这点很赞同:做错认错,从头再来过,就这么简单 。从这点上员工还没认错,或者人家根本没觉得错!老板最错。太傻了!骗回来,大把机会把Ipad弄回来嘛!一个小员工还能和万恶的老板斗?------这句话看懂的看,看不懂的就别看。说朋友污蔑之类,说实话,看到很多人又何尝没污蔑、诽谤老板那边?小器,不正规,侵犯员工权益之类说的少了?有谁知道真相?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不知道就别臆想胡说!
查看原文是的,本也不想争论谁错的最厉害,因为到目前为止,大部分贴还是希望小姑娘能自省,没有谁真能把她怎么样,只有她自己,毕竟每个人都是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负责,谁不曾年少错过,网上看客说说也就过了,但是以后的路该怎样走,选择权在她自己手上。
2012/06/04回复
呃,谁都想要奖品

2012/06/04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