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 这几个事件没有绝对一模一样的 真要讲法律的话 一个微小的细节不同就导致结果的不同
以前有其他的案例是说明奖品的归属 并不等同于现在这个案例陈MM就是拿了公司的财务 因为事件有不同的地方
谁都没有赞同陈MM 的做法 什么关机 失踪 不沟通 等等这些不成熟惊慌失措的做法。。
但是说她是偷 偷公司的财物 一定是站不住脚的
老板娘的小气也是事件发展的导火线之一。。
看了书菁的回复后 我更觉得没错
不想多说什么,只是转发一些关于抽奖的案例
712458谈天说地
一台手提,归谁?归公司!
金黔在线讯 贵阳某房开公司的两名女员工去参加某软件公司举办的新软件发布会,两人为公司预订了一套软件并参加了抽奖,幸运的是她们抽到了一台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然而,电脑的归属问题却引发了争执。
据某房开公司员工王女士介绍,6月28日,她与同事龙某某代表公司去参加一家软件公司的新产品发布会。主办方现场宣布,凡是交了订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加抽奖,奖品是一台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两人一合计,决定为公司预订一套新软件,龙某某填写了订单,200元的订金则由王女士垫付。
当抽奖嘉宾宣布结果时,两人都高兴得跳了起来:她们公司的订单获得了奖品。龙某某很快跑上台,领下了这台笔记本电脑。惊喜之余,两人为奖品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龙某某认为订单是她填写的,订金是她向王女士借的,所以笔记本应该归她所有;而王女士则认为,既然订金是自己垫付的,奖品理应有她的一份。
回到公司后,两人在办公室里发生了争执。很快,公司领导知道了这件事。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公司工程部卓经理,卓经理称,经公司讨论决定,王、龙二人既然是代表公司去参加产品发布会,获得的奖品应该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决定拿出3000元钱对二人进行奖励。
据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王仕发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物,应该转交委托人。王、龙二人是在行使公司职务行为,履行职务所产生的成本由公司承担,获得的利益应该归公司所有。
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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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t2003:
讲法律的话,一个微小的细节就可以更改事情根本的性质,所以说,真打官司的话,那MM还不一定就是小偷我比较关心的反而是,中奖那张券不一定是她的
查看原文2012/06/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