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二胎并不是都可以合法解雇的,此事需要分开法规与现实两个角度来看。第一,严格从法律法规上是不完全能站得住脚。 根据2013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从中可以看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是可以依据以上规定直接对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解聘, 另外还有一份制度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第二,从现实情况上看,可能确实存在政府部门推诿、不作为等情况,导致上诉无门。但如果严格较真,终究是不能随意解聘的。之前也有过成功上诉的案例,法院方面也曾有过支持劳动者的判决,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曾有类似的判决。最后,回答一下你所说的“请看清楚计生条例和劳动保护法吧,所有享受医保、生育保险和产假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生育的条例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实要合法生育,。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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