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买房要合眼缘,合眼缘仅是我们看到的表象,朝向、家装、位置等暂且不表,碰到买二手房,更要查清楚房子过往的各种历史才能更安心啊!虽说咱们不封建不迷信,但要是听说自己看中的房子或是在住的发生过一些不好的事情,肯定心理会很别扭,想想要是一个小区经常发生偷盗事件都已经让人很难承受了,要是房子还发生凶杀案啥的,那得在心理面积上投下多大的阴影啊!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说传说中的“凶宅”,一起聊聊业主出售凶宅隐瞒实情,不幸中招买到二手“凶宅”如何破?
对于二手房买家来说,房屋的过往历史往往“蒙查查”,尤其是部分因发生过凶案、被称为“凶宅”的房屋让人防不胜防。最近又有买家中招,广州接连发生两起因卖家或中介隐瞒凶宅事实,损害买家知情权的案例。
一起是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买家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是,卖家未如实向买家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那么这个合同法是个什么东东呢,小编百度了一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广州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互联网当中搜索。
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