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来说,你们俩就算专家级的啦……
不说,吃饭去。回头咱们继续。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标准如下:
按在本公司的服务时间[1]计算:
满1年,不满5年
10天/年
满5年,不满10年
15天/年
满10年以上
20天/年
[1] 服务时间以最近一次进入本公司工作之日起算。
那么未满一年的当年是无法休年假的。
在服务时间满一年后,譬如某员工在7月份提出辞职,辞职前休了10天年假,那么,公司将按10天年假÷12个月×5个月(未工作月份)扣除工资。
目前有以下争议:
服务时间的第二年才能休前一年的年假,公司是否不应该扣除工资?如果是,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文件(最好有文件名和文件号),因为我们现在必须得找到法律才能与公司争取权利。
请了解劳动法或者相关律师帮个忙,
麻烦路过的姐妹们帮顶一下,现在公司催我们尽快签订员工手册,里面就有这些相关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雅洁 于 2008-9-2 09:29 编辑 ]
正好也饿了……
回复得真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