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妖的花:
昨天看了那个针对道歉的回帖后,看到这句无限唏嘘曾几何时,也觉得是位值得欣赏的女性,如果她要像蛋蛋说的,出来发帖,道歉或者说一句 删帖是针对某某删的,再或者说我就是权利,某某贴必删 那我也佩服她的[ 本帖最后由 小妖的花 于 2009-9-8 09:56 编辑 ]
查看原文同感!想起钱钟书关于猴子的那个比喻了:一个人的缺点正像猴子的尾巴,猴子蹲在地面上的时候,尾巴是看不见的,直到他向树上爬,就把后部供大众瞻仰,可是这红臀长尾巴本来就有,并非地位爬高了的新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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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的人家跟我发飙,就扔了这些字过来砸晕了我,走人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是什么?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关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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