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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话题】职业妈妈的福音: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13265141谈天说地

【知识补充】
2011年11月21日,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如下: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完整条例请看:3楼


【小编的话】

  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如果没有买生育保险的MM还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这个从国务院传来的消息真是职业妈妈的福音!不仅如此,对于怀孕期间孕妇的工作强度以及不幸流产的MM而言,意见稿都有出台相关规定,让MM尽量在减少压力、好好休息的情况下完成这一间人生的大事。
  对于这样的一种福音,JMS又是怎么看的呢?面对逐渐人性化的法律条例,各个单位在执行情况中又会出现什么问题呢?生完孩子的妈妈们,你们当时的产假又休了多久呢?一起来说说吧~
2011/11/21
全部回帖
人最大的幸福就是自己能给自己福利!
2011/11/21回复
【资料补充】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2011/11/21回复
外界能给的福利,只是生命的附加值!
2011/11/21回复
家国能体谅我们这些职业妈妈的确对于我们来讲是福音啊!!
2011/11/21回复
90天=三个月
14周=98天
2011/11/21回复
生过了,无福消受。但政策归政策,除了国营和政府部门,别的单位有多少按政策的。
2011/11/21回复
逐光逐光8楼
其实我想知道未婚生育和婚前流产也享受同等待遇吗?如果是的话,岂不是有违计划生育?
2011/11/21回复
去年宝宝出生了,我是享受不了的拉,不过还是很好的,现在很多公司还是比较正规的拉,至少群里的妈妈应该大部分都可以享受啦
2011/11/21回复
生过了。只不过比正常多了8天。
2011/11/21回复
这是好消息。
2011/11/21回复
出了这些政策,估计适龄已婚未育的女性会更难找工作
2011/11/21回复
多8天也是好的,呵呵
2011/11/21回复
junhungjunhung14楼
迟了,享受不到
2011/11/21回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我单位就没有这个福利咯,补胎请咗成个月假,一分钱都无啊!
2011/11/21回复
很好啊可无福消受了。。。
2011/11/21回复
几时实行啊???我快生了,多一个星期都好啦~~~~
2011/11/21回复
予苑予苑18楼
都被动离职了,得个恨字
2011/11/2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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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监察投诉真的有用么

新政策增加的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保险不报,由企业支付工资。

请教:生育新政策实施后,产检假(不是产假)怎样呢?

无痛分娩等高档生育项目也可部分报销

看了2015年新生育保险规定,好像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少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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