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规定没出来前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难产剖宫假30天=170天。
现在的新规定出来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8天+难产剖宫假15天=113天。
按这样,新规定反倒是大大减少了我们该享受的产假,悲剧!减少了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难产也相应减少了15天,天哪!
包含98天产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今日公布实施
895037怀孕妈妈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足4月流产可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解读
《规定》处罚措施明确罚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腾讯网新闻链接:
http://news.qq.com/a/20120508/000265.htm?pgv_ref=aio
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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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小米板凳
西柚1314:
我也已经在别的靓妈帖中看到已经有靓妈被人事叫回去改假单了哦…… 俺们九月份的,终于是赶上了哦……窃喜窃喜!!
查看原文真是晕,高兴什么啊,实际上产假都减少了57天拉(难产),顺产减少42天。
2012/05/29回复
西柚1314楼4楼
顾家小米:
新的规定没出来前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难产剖宫假30天=170天。 现在的新规定出来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8天+难产剖宫假15天=113天。 按这样,新规定反倒是大大减少了我们该享受的产假,悲剧!减少了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难产也相应减少了15天,天哪!
查看原文这是我们公司2012年5月16号公布的最新员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知,我们公司还是挺人性化的哦……难产剖腹还是30天假!O(∩_∩)O~
2012/05/31回复
西柚1314:
我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产假2012年05月08日03:54新京报[微博]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腾讯网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20508/000265.htm?pgv_ref=aio
查看原文人事话没收到通知哦!郁闷
2012/05/31回复
看来是变成每家公司的不同规定了, 希望我们公司也人性化一点...
2012/08/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