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
拾万
仟佰
拾
元)。
第二期: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
拾万
仟佰
拾
元)。
剩余房款:除前述房款外,剩余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拾万
仟佰
拾
元),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
】【自行】【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的方式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甲乙双方应当及时提供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
我想,你们是在首期款或者二期款里选填的不是第一栏“【于
年
月
日前】”,而是选填“【
】”吧?里面具体是怎么填呢?这点其实很重要的。
其实,范本里面下面也有关于办理银行资金信托手续的约定的,有一句是“该手续须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前完成”,如果你上面付款方式那里也填的是“交易递件”,那就肯定没关系了,交易递件的对象明显是房产交易的主管机关,即房管局。但如果填的只是“递件”,那,就给了卖家钻空子的机会了(虽然最后他未必能成功),因为这个递件用词有点含糊,你可以说是行业习惯的称谓,但却不是一个严谨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