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上市交易,但是按照每年1%的折损计价
交易对象也必须符合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请条件
关键信息: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2、第三十条(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纳入回购价格计算内容。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按照届时测算的配售价格执行。
3、第三十二条(内部流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封闭持有期为3年,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封闭持有期满后,购房人家庭确需转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专营机构设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转平台上挂牌出售。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购房价格。挂牌出售1年后确无人购买的,可向专营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专营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购房人家庭自主协商,但不得高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价格。
来自《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最终实际情况以发布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