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婚前所购房产,如果离婚了,婚前登记的产权人受保护。
亲们,你觉得呢?我是这样看的。
首先,我感到有些愤慨。因为这样子对女方不公平。
假如婚前是男方购置房产,万一今后离婚,则该房产不是“可平分”的财产之列。毕竟,绝大多数家庭就一套房。比如35岁面临离婚。但人老珠黄了,还没有一个可依赖的财产。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第二、我也觉得这个规定有可以理解之处
婚房在大多数情况下由男方购置。男方和其家庭成为“丈母娘经济”的奴隶被绑上战车。女方如果出手相助,联合购房倒还好,但现在的风俗就是:购房款项全部由男方承担。
我认为:这个规定出台后,可以缓解“婚房全部由男方搞定”的风俗。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将激励女方婚前参与购房。或联手购房,或购置一套小户型。对于缓解男方面临的压力有一定的好处,但由于多了大量“女刚需”,所以造成购房需求进一步放大。
新婚姻法修正案的看法:对女方的影响
1503581房产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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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全部回帖
由于婚前财产不列入可平分的财产范围,将诱发大量女方家庭购房。在此之前,女方家庭的购房意愿并不明显,至少要比男方的购房动力弱很多。
当然,我觉得既然都要结婚了,就应该在结婚登记之前,将女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
当然,我觉得既然都要结婚了,就应该在结婚登记之前,将女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
2011/08/15回复
我对这个修正案的感想是复杂的,一时难以评说“好坏”。但对于“房产证上没有写上名字”的一方而言,今后的处境非常被动。
基本上,结婚5年或7年后,在房产证上还没有份额的一方只有自求多福了,因为你面临着被净身出户的可能性。而那时,35岁的你还想怎么样?这种不利处境,鼓励有证一方成为主人,即使原本他不愿成为主人;而无证一方成为奴隶,虽然她不愿成为奴隶。
所以,现实必然会使得现在的“丈母娘经济”逐渐“婚前谈判”,女方要求在婚前加名。不过,以前大多是“持干股”。现在则是“集资入股”,也许用20%的资金持有50%的股份,也许50%的资金吃哟50%的股份。
我建议:不加名绝不结婚。因为无名结婚必然导致无名的一方在数年之后成为家庭奴隶。
基本上,结婚5年或7年后,在房产证上还没有份额的一方只有自求多福了,因为你面临着被净身出户的可能性。而那时,35岁的你还想怎么样?这种不利处境,鼓励有证一方成为主人,即使原本他不愿成为主人;而无证一方成为奴隶,虽然她不愿成为奴隶。
所以,现实必然会使得现在的“丈母娘经济”逐渐“婚前谈判”,女方要求在婚前加名。不过,以前大多是“持干股”。现在则是“集资入股”,也许用20%的资金持有50%的股份,也许50%的资金吃哟50%的股份。
我建议:不加名绝不结婚。因为无名结婚必然导致无名的一方在数年之后成为家庭奴隶。
2011/08/15回复
炒房团连长:
新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婚前所购房产,如果离婚了,婚前登记的产权人受保护。亲们,你觉得呢?我是这样看的。首先,我感到有些愤慨。因为这样子对女方不公平。假如婚前是男方购置房产,万一今后离婚,则该房产不是“可平分”的财产之列。毕竟,绝大多数家庭就一套房。比如35岁面临离婚。但人老珠黄了,还没有一个可依赖的财产。显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我也觉得这个规定有可以理解之处婚房在大多数情况下由男方购置。男方和其家庭成为“丈母娘经济”的奴隶被绑上战车。女方如果出手相助,联合购房倒还好,但现在的风俗就是:购房款项全部由男方承担。我认为:这个规定出台后,可以缓解“婚房全部由男方搞定”的风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将激励女方婚前参与购房。或联手购房,或购置一套小户型。对于缓解男方面临的压力有一定的好处,但由于多了大量“女刚需”,所以造成购房需求进一步放大。
查看原文你的分析有问题。
1,婚姻法本次不是修正案,而是司法解释而已。
2,按照报道来看,房屋购买分为几种情况
一,婚前单方支付首期的,婚后还贷部分归夫妻双方,首期所占的房款比例由支付方拿走。
比如,买了楼100万,一方给了30万首期,70万贷款。
楼价卖出时200万,那么一方就可以拿到30%+35%=65%的钱。假设贷款剩下50万,分配比例就是:
支付首期可得:(200-50)*65%=97.5万
另一方可以获得:52.5万
二,双方一起支付首期的,按出资比例分配。
比如买楼100万,首期男方出25万,女方5万,70万贷款。
同样卖200万,男方可以分到25%+35%=60%,女方可以分到5%+35%=40%,扣除了50万贷款:
男:90万,女:60万
三,一次性支付,双方给钱,各自按出资比例分配。(同二,但不需要扣除贷款)
四,一次性支付,一方给钱,归登记方所有。
1,婚姻法本次不是修正案,而是司法解释而已。
2,按照报道来看,房屋购买分为几种情况
一,婚前单方支付首期的,婚后还贷部分归夫妻双方,首期所占的房款比例由支付方拿走。
比如,买了楼100万,一方给了30万首期,70万贷款。
楼价卖出时200万,那么一方就可以拿到30%+35%=65%的钱。假设贷款剩下50万,分配比例就是:
支付首期可得:(200-50)*65%=97.5万
另一方可以获得:52.5万
二,双方一起支付首期的,按出资比例分配。
比如买楼100万,首期男方出25万,女方5万,70万贷款。
同样卖200万,男方可以分到25%+35%=60%,女方可以分到5%+35%=40%,扣除了50万贷款:
男:90万,女:60万
三,一次性支付,双方给钱,各自按出资比例分配。(同二,但不需要扣除贷款)
四,一次性支付,一方给钱,归登记方所有。
2011/08/15回复
冻柠茶飞冰:
我双手双脚赞成!谁都没有责任为谁保障什么,靠自己才最实在我上法院起诉离婚,老公要分割我婚前贷款买的房子,这下他应该彻底死心了
查看原文法院是按照房产登记人来确认的。不是按照婚姻
2011/08/15回复
对我个人来讲,无所谓。反正我是跟LG联名买房,无论如何,房子也有我的一部分。
2011/08/15回复
以前,由于“平分家产”的威胁或可能性存在,男女双方的地位是均等的。虽然婚前产权基本上属于婚前购房一方,但也需要打官司才行。现在,直接挑明了与无名的一方无关,不用再打什么官司了。
这就从一开始注定了“婚后房产证上无名”的一方非常不利的处境。因为这一不利处境,使得婚姻的天平没有自我调节能力。一旦有向“有名的一方”倾斜的迹象,就会加速倾斜下去直到无名的一方被净身出户。本来,婚姻的天平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自我调节的。
所以我的观点是:以前婚前无名尚可结婚,现在绝对不行。
这就从一开始注定了“婚后房产证上无名”的一方非常不利的处境。因为这一不利处境,使得婚姻的天平没有自我调节能力。一旦有向“有名的一方”倾斜的迹象,就会加速倾斜下去直到无名的一方被净身出户。本来,婚姻的天平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自我调节的。
所以我的观点是:以前婚前无名尚可结婚,现在绝对不行。
2011/08/15回复
炒房团连长:
我对这个修正案的感想是复杂的,一时难以评说“好坏”。但对于“房产证上没有写上名字”的一方而言,今后的处境非常被动。基本上,结婚5年或7年后,在房产证上还没有份额的一方只有自求多福了,因为你面临着被净身出户的可能性。而那时,35岁的你还想怎么样?这种不利处境,鼓励有证一方成为主人,即使原本他不愿成为主人;而无证一方成为奴隶,虽然她不愿成为奴隶。所以,现实必然会使得现在的“丈母娘经济”逐渐“婚前谈判”,女方要求在婚前加名。不过,以前大多是“持干股”。现在则是“集资入股”,也许用20%的资金持有50%的股份,也许50%的资金吃哟50%的股份。我建议:不加名绝不结婚。因为无名结婚必然导致无名的一方在数年之后成为家庭奴隶。
查看原文按司法解释加名都无用。
因为,你无出资证明你有购房能力。
如果一方刻意保留证据并录音,或者在加名前同父母出资签订一份贷款协议,那么房子照样是不归女方所有的。
例如一次性买了100万的房,同时签一份向父母借款的协议书。
那么未来出现离婚的话,债权人有权优先索偿,按照出资额要求夫妻双方先偿还债务再进行财产分割
因为,你无出资证明你有购房能力。
如果一方刻意保留证据并录音,或者在加名前同父母出资签订一份贷款协议,那么房子照样是不归女方所有的。
例如一次性买了100万的房,同时签一份向父母借款的协议书。
那么未来出现离婚的话,债权人有权优先索偿,按照出资额要求夫妻双方先偿还债务再进行财产分割
2011/08/15回复
这个司法解释,鼓励两件事,暗示“坚决不要再做一件事”
鼓励的两件事:要么裸婚,要么联合购房后结婚。
所谓联合购房,一起看楼,一起集资是一种。也可以是先由一方出资,待另一方今后出资购买产权股份,入股价格另议。本质上,这就是“婚前谈判”。
暗示不要再做的一件事:就是一方购房,另一方在产权上无名分的情况下就结婚。
假如你是这种情况,就意味着你默认了5年后或10年后你允许你老公找小三,带小三回家你还不能反对。你不同意?那你只能净身出户了。
鼓励的两件事:要么裸婚,要么联合购房后结婚。
所谓联合购房,一起看楼,一起集资是一种。也可以是先由一方出资,待另一方今后出资购买产权股份,入股价格另议。本质上,这就是“婚前谈判”。
暗示不要再做的一件事:就是一方购房,另一方在产权上无名分的情况下就结婚。
假如你是这种情况,就意味着你默认了5年后或10年后你允许你老公找小三,带小三回家你还不能反对。你不同意?那你只能净身出户了。
2011/08/15回复
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出资证明就不必要了。出资证明和验资报告是次要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有名字,而且股份是“共有”即可。
单纯的婚姻,就只有裸婚。
不裸婚,婚姻不但是两个人的事情,还是两个家族的事情。不但是感情结合的事情,还是经济结盟的事情。既然是经济联盟,那么股份就要事先分清楚。
单纯的婚姻,就只有裸婚。
不裸婚,婚姻不但是两个人的事情,还是两个家族的事情。不但是感情结合的事情,还是经济结盟的事情。既然是经济联盟,那么股份就要事先分清楚。
2011/08/15回复
按司法解释加名都无用。
因为,你无出资证明你有购房能力。
如果一方刻意保留证据并录音,或者在加名前同父母出资签订一份贷款协议,那么房子照样是不归女方所有的。
例如一次性买了100万的房,同时签一份向父母借款的协议书。
那么未来出现离婚的话,债权人有权优先索偿,按照出资额要求夫妻双方先偿还债务再进行财产分割
-------------------
荒唐。这都是当事人一方的证据,不足以采信。只要房产证上有另一方的名字,就是确凿的官方证据,远远比当事人一方自己搞出来的所谓证据要可信的多。
因为,你无出资证明你有购房能力。
如果一方刻意保留证据并录音,或者在加名前同父母出资签订一份贷款协议,那么房子照样是不归女方所有的。
例如一次性买了100万的房,同时签一份向父母借款的协议书。
那么未来出现离婚的话,债权人有权优先索偿,按照出资额要求夫妻双方先偿还债务再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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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这都是当事人一方的证据,不足以采信。只要房产证上有另一方的名字,就是确凿的官方证据,远远比当事人一方自己搞出来的所谓证据要可信的多。
2011/08/15回复
你出100万购房?你给父母写欠条??谁知道你借父母的钱干什么去了?谁证明?谁知道你的所谓欠条是什么时候写的?不会是开庭的前一天晚上炮制的吧?
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其他的一切都是浮云。
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其他的一切都是浮云。
2011/08/15回复
,我是婚前婚后的房子都是联名。管他谁出钱,反正都写我们俩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