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补充】
2011年11月21日,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如下: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完整条例请看:3楼
【小编的话】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如果没有买生育保险的MM还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这个从国务院传来的消息真是职业妈妈的福音!不仅如此,对于怀孕期间孕妇的工作强度以及不幸流产的MM而言,意见稿都有出台相关规定,让MM尽量在减少压力、好好休息的情况下完成这一间人生的大事。
对于这样的一种福音,JMS又是怎么看的呢?面对逐渐人性化的法律条例,各个单位在执行情况中又会出现什么问题呢?生完孩子的妈妈们,你们当时的产假又休了多久呢?一起来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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