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那像我这种公司有参加生育保险,但是我生育的时候又未满一年,不能办理的情况下,要谁付啊??
(来自手机端的回复)
包含98天产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今日公布实施
895137怀孕妈妈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足4月流产可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解读
《规定》处罚措施明确罚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腾讯网新闻链接:
http://news.qq.com/a/20120508/000265.htm?pgv_ref=aio
2012/05/08
全部回帖
西柚1314楼板凳
minmin720: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那像我这种公司有参加生育保险,但是我生育的时候又未满一年,不能办理的情况下,要谁付啊?? (来自手机端的回复)
查看原文亲,你这种情况最好是问下你公司的人事或者有过这种类似经历的同事,因为规定中有很多东西都是没有细化的,所以每个单位或公司具体实施的细则或多或少不同的!
下面这个是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网址链接,你也可以参考下里面生育保险中的待遇简介咯……
http://www.gzlm.net/sbjjzx/gzsb_new/
下面这个是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网址链接,你也可以参考下里面生育保险中的待遇简介咯……
http://www.gzlm.net/sbjjzx/gzsb_new/
2012/05/09回复
西柚1314楼4楼
今早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网站,查阅其中的法律法规,才发现别的靓妈说的是对的,原来四月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通过后,咱们敬爱的总理也很快就签署公布并实施了这个规定哦……去问人事,人事说没接到正式的通知,应该是下面的人反应慢咯……不过之前请过假的靓妈们不用担心,只要是赶上了的,到时候肯定会补回的,因为国家政策,没人敢挑战的!O(∩_∩)O~
2012/05/10回复
郁闷啊,我们公司去年九月份才成立,然后当月就给我们买社保了,结果我预产期是八月份,而且我之前没有买过。所以公司是无过错的,但是我也还不够资格办理生育保险。。。真尴尬。
(来自手机端的回复)
(来自手机端的回复)
2012/05/10回复
西柚1314楼7楼
我们公司产假细则今天正式公布了哦……
产假增加到了98天,剖腹难产的还是30天,没有减少!呵呵……公司的人事还是挺人性的咯……
“产假:已婚女员工分娩,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者(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15天;难产、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凭医生证明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含公休假、法定假。”
产假增加到了98天,剖腹难产的还是30天,没有减少!呵呵……公司的人事还是挺人性的咯……
“产假:已婚女员工分娩,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者(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15天;难产、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凭医生证明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含公休假、法定假。”
2012/05/21回复
西柚1314楼8楼
比较遗憾的一点就是没有产检假,国家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是我们公司没有这个,每次产检都要请假,我五天年假已经休完了,现在产检就要请事假,好悲剧哦……
2012/05/21回复
西柚1314楼9楼
西柚1314:
比较遗憾的一点就是没有产检假,国家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是我们公司没有这个,每次产检都要请假,我五天年假已经休完了,现在产检就要请事假,好悲剧哦……
查看原文4好消息!今早问过人事了,原来我们公司也是有产检假的,但是分不同情况:我们公司职工社保分省社保和市社保两种的,只有市社保的女同事,在办好定点医院和生育保险的绿本本之后,凭医生证明,正常情况下,每次有半天产检假,按公假算!(*^__^*) 嘻嘻……俺们是市社保哦……窃喜一下先!
2012/05/28回复
顾家小米10楼
新的规定没出来前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难产剖宫假30天=170天。
现在的新规定出来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8天+难产剖宫假15天=113天。
按这样,新规定反倒是大大减少了我们该享受的产假,悲剧!减少了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难产也相应减少了15天,天哪!
现在的新规定出来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8天+难产剖宫假15天=113天。
按这样,新规定反倒是大大减少了我们该享受的产假,悲剧!减少了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难产也相应减少了15天,天哪!
2012/05/29回复
顾家小米11楼
新的规定没出来前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难产剖宫假30天=170天。
现在的新规定出来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8天+难产剖宫假15天=113天。
按这样,新规定反倒是大大减少了我们该享受的产假,悲剧!减少了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难产也相应减少了15天,天哪!
现在的新规定出来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8天+难产剖宫假15天=113天。
按这样,新规定反倒是大大减少了我们该享受的产假,悲剧!减少了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难产也相应减少了15天,天哪!
2012/05/29回复
顾家小米12楼
西柚1314:
我也已经在别的靓妈帖中看到已经有靓妈被人事叫回去改假单了哦…… 俺们九月份的,终于是赶上了哦……窃喜窃喜!!
查看原文真是晕,高兴什么啊,实际上产假都减少了57天拉(难产),顺产减少42天。
2012/05/29回复
西柚1314楼13楼
顾家小米:
新的规定没出来前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难产剖宫假30天=170天。 现在的新规定出来享受的产假是:产假98天+难产剖宫假15天=113天。 按这样,新规定反倒是大大减少了我们该享受的产假,悲剧!减少了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难产也相应减少了15天,天哪!
查看原文这是我们公司2012年5月16号公布的最新员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知,我们公司还是挺人性化的哦……难产剖腹还是30天假!O(∩_∩)O~
2012/05/31回复
angel_xianlp15楼
西柚1314:
我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产假2012年05月08日03:54新京报[微博]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腾讯网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20508/000265.htm?pgv_ref=aio
查看原文人事话没收到通知哦!郁闷
2012/05/31回复
李1342237381716楼
结果咧:
晚育假没少就好,如果取消了晚育假就太垃圾了,真后悔之前生育保险没多买点
查看原文生育保险买多也没有用的啊 累计满一年就可以享受了。。。 不过生育保险是公司帮你买的。
2012/06/01回复
crystalwjj17楼
看来是变成每家公司的不同规定了, 希望我们公司也人性化一点...
2012/08/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