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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离谱的中介和卖家,不想继续交易怎么弄

15190135房产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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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liugavinliu101楼
Kuhong2007:
万一以后限购升级,五年甚至十年才能出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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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排除这个可能。但未来怎样,我们也不知道。
既然签了合同,就执行好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万一房价继续涨,说不定未来你会为这次交易感到庆幸呢?
2017/06/11回复
Kuhong2007 发表于 2017-06-10 19:10
回复 xiaomingqubeiji 的帖子
这是你的理解,法院不会支持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这套二楼房子下面有一个公共..
哈,你不能歧视厕所
2017/06/11回复
还有一种办法,买下来,慢慢签合同,慢慢交按揭资料,慢慢的等组合贷款,严格按三方合同规定来,卖家肯定比你急解约,你直接一句话,自己办按揭自己等贷款,三方合同没有约定时间
2017/06/11回复
liqibanliqiban104楼
如果真不想买 协商解除合同
2017/06/11回复
小色色91:
还有一种办法,买下来,慢慢签合同,慢慢交按揭资料,慢慢的等组合贷款,严格按三方合同规定来,卖家肯定比你急解约,你直接一句话,自己办按揭自己等贷款,三方合同没有约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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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现在不知她是不是解决了财路了,我提醒过她多次不要轻信中介保证她都是没关系,中介答应了她的
2017/06/11回复
李小嘿嘿:
楼主啊,建议你以楼下厕所为告知和评估价过低为理由申请仲裁,降低合同执行价格,具体降多少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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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比较容易操作,让按揭公司找银行评估时搞定,必然不会合同价的七成,但是这样是交易继续下去的做法,会导致银行审批的同贷额低于我的申请额很多,而合同里写明了如果银行批的尾款不够需要自己想办法补上的。除非法庭真的能支持,降低合同执行价格。但是法庭真的能支持吗?您了不了解相关案例的信息,还望指教🙏我怕自己再走错一步套得更深
2017/06/11回复
jasonxi:
这倒不至于,但你楼下有厕所只怕以后出租出售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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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我也不愿意再害下一家
2017/06/11回复
如果真的不能解除,我唯有如此
2017/06/11回复
Kuhong2007:
对啊,我也不愿意再害下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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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咨询律师吧,中介费暂不用给,毕竟还没成交,先搜集有利自己的证据,另与卖家协商解除合同,放弃2万定金,态度坚决的告诉卖家你不买了。最好能找到合适理由,取得卖家谅解,如卖家执意打官司,法院判决也未必都不利于你。中介先别管他
2017/06/11回复
天河北路:
尽快咨询律师吧,中介费暂不用给,毕竟还没成交,先搜集有利自己的证据,另与卖家协商解除合同,放弃2万定金,态度坚决的告诉卖家你不买了。最好能找到合适理由,取得卖家谅解,如卖家执意打官司,法院判决也未必都不利于你。中介先别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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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明了无论交易成功否都要一次性给付中介费。但就算正常交易,一般都是分两三次支付,签约,过户,交楼。我也不想理中介,等他慢慢来告,但中介说他们法务部会告我追中介费还有违约金。
2017/06/11回复
Kuhong2007:
如果真的不能解除,我唯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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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未提供身份证,合同是否有效?或者说效力不够,尽快咨询律师吧
2017/06/11回复
Kuhong2007:
合同写明了无论交易成功否都要一次性给付中介费。但就算正常交易,一般都是分两三次支付,签约,过户,交楼。我也不想理中介,等他慢慢来告,但中介说他们法务部会告我追中介费还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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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哪家地产的? 无论是交易成功都要支付中介费,明显的霸王条款,真正打官司法院未必会支持他。
2017/06/12回复
中介不成功 中介方无权要求支付佣金
2013-01-17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作者:hss 415人看过
  核心内容:中介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成功,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被告孙卫XX的委托代理人吉建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在原告的积极促成下,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与原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了本次交易完毕应付的佣金为人民币25,600元。现原告已完成本次居间服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佣金,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被告孙卫XX辩称: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是与案外人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后被告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负担新政规定的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50%),经与案外人协商,双方正式终止房屋买卖,最后没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归案外人所以。当时原告拿了两份协议给被告,实际上都是居间协议,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排除了被告的许多权利。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居间服务,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佣金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128万元委托原告出售,双方并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5,600元作为佣金,被告在与购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将佣金支付给原告,后被告与案外人未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以已完成居间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协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法庭审理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虽然于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但是之后被告与案外人自愿终止了上述房屋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再进行。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本院难以支持。但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的“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意见较为合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所付出的劳务,该费用由本院酌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判决令如下:  一、驳回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25,6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务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耳朵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5元,被告孙XX负担人民币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12回复
天河北路:
中介不成功 中介方无权要求支付佣金2013-01-17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作者:hss 415人看过  核心内容:中介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成功,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被告孙卫XX的委托代理人吉建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在原告的积极促成下,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与原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了本次交易完毕应付的佣金为人民币25,600元。现原告已完成本次居间服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佣金,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被告孙卫XX辩称: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是与案外人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后被告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负担新政规定的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50%),经与案外人协商,双方正式终止房屋买卖,最后没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归案外人所以。当时原告拿了两份协议给被告,实际上都是居间协议,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排除了被告的许多权利。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居间服务,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佣金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128万元委托原告出售,双方并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5,600元作为佣金,被告在与购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将佣金支付给原告,后被告与案外人未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以已完成居间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协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法庭审理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虽然于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但是之后被告与案外人自愿终止了上述房屋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再进行。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本院难以支持。但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的“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意见较为合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所付出的劳务,该费用由本院酌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判决令如下:  一、驳回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25,6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务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耳朵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5元,被告孙XX负担人民币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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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有心!但是这个案例有两点,一是交易不继续,二是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我的事应该发展为第一点一样,但第二点不同,已经签订三方合同。不知广州的法庭遇到这些事怎么判
2017/06/12回复
xiaomingqubeiji:
1、目前你没有任何理由能让你无责任毁约。你说的厕所问题,不在卖家告知义务里面。二手房买卖,卖家的告知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确定的,主要涉及权属、质量、税费等,其他明确影响居住的要素,要认定为卖家的消极不作为的、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话,难度非常之高,偶尔能成功的是“房屋内发生凶杀”这样的情况,即便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获得成功支持也是低概率的事情。至于你说的厕所这种设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厌恶设施,完全不能作为你毁约的依据。周边设施情况基本上要买家自己调查,否则,很多二手房交易合同都可以以“买家不知道、卖家未告知*”为由取消,这会导致大家的缔约困境,这算是交易习惯。2、按照你的表述,你只需要关注合同约定内容,至于卖家是否急迫、中介是否承诺等,只要没写到纸上,你无需考虑。我们没有那么多法律资源去维护所谓真实意思的表达,能保障的只是白纸黑字的约定。如果你属于可买可不买的情况,那么就继续执行下去,如果过程中卖家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那么你去赚违约金呗。如果你是不想买,最好的方式就是和卖家协商,如果卖家不是那么苛求,损失点订金和中介费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谋求的是违约金部分不予接受,如果卖家嫌麻烦不起诉,你也就少花了钱,也就是违约金先不认,除非法院判。还是要具备点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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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很清晰的指导!
2017/06/12回复
Kuhong2007:
感谢!有心!但是这个案例有两点,一是交易不继续,二是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我的事应该发展为第一点一样,但第二点不同,已经签订三方合同。不知广州的法庭遇到这些事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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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例是个案,明白的说你自己毁约中介费肯定要给,你看之前的帖子,每个每个都输而且还是自行节约的。这里自行节约付中介费的多了去了,如果三方合同约定了10%的中介费,卖家不追究你合同约定的费用就不错了,收你定金算好的,中介费百分之百要付的。你自己权衡1、毁约付全部中介费,定金不要了。第二继续交易
2017/06/12回复
Eleen618Eleen618117楼
Kuhong2007: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这套二楼房子下面有一个公共厕所,在交易签约的时候,中介和业主方在明明知道的该情况前提下,刻意隐瞒,没有对我进行任何的提示。本来他们是有责任要提示的,因为公共厕所对居住风水和卫生环境影响非常大,完全足以影响交易是否成交,没有尽到这个提示责任,刻意回避,对这单交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我的购买产生了非常大的不利因素。希望能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我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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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是厕所其实并不属于隐瞒,也不直接影响居住的。 很多楼盘一楼也有厕所,别人也是这样子住的。 貌似楼主的理论并不太支持你去毁约。
2017/06/1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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