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不成功 中介方无权要求支付佣金
2013-01-17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作者:hss 415人看过
核心内容:中介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成功,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被告孙卫XX的委托代理人吉建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在原告的积极促成下,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与原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了本次交易完毕应付的佣金为人民币25,600元。现原告已完成本次居间服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佣金,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被告孙卫XX辩称: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是与案外人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后被告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负担新政规定的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50%),经与案外人协商,双方正式终止房屋买卖,最后没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归案外人所以。当时原告拿了两份协议给被告,实际上都是居间协议,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排除了被告的许多权利。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居间服务,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佣金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128万元委托原告出售,双方并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5,600元作为佣金,被告在与购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将佣金支付给原告,后被告与案外人未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以已完成居间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协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法庭审理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虽然于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但是之后被告与案外人自愿终止了上述房屋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再进行。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本院难以支持。但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的“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意见较为合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所付出的劳务,该费用由本院酌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判决令如下: 一、驳回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25,6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务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耳朵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5元,被告孙XX负担人民币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遇到离谱的中介和卖家,不想继续交易怎么弄
15195135房产楼市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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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北路:
中介不成功 中介方无权要求支付佣金2013-01-17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作者:hss 415人看过 核心内容:中介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成功,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被告孙卫XX的委托代理人吉建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在原告的积极促成下,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与原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了本次交易完毕应付的佣金为人民币25,600元。现原告已完成本次居间服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佣金,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被告孙卫XX辩称: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是与案外人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后被告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负担新政规定的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50%),经与案外人协商,双方正式终止房屋买卖,最后没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归案外人所以。当时原告拿了两份协议给被告,实际上都是居间协议,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排除了被告的许多权利。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居间服务,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佣金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128万元委托原告出售,双方并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5,600元作为佣金,被告在与购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将佣金支付给原告,后被告与案外人未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以已完成居间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5,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协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法庭审理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虽然于2010年3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下就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但是之后被告与案外人自愿终止了上述房屋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再进行。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本院难以支持。但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的“原告带被告看了房子,付出了一些劳务,被告同意支付2,000到3,000元劳务费。”意见较为合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所付出的劳务,该费用由本院酌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判决令如下: 一、驳回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25,6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务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耳朵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5元,被告孙XX负担人民币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感谢!有心!但是这个案例有两点,一是交易不继续,二是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我的事应该发展为第一点一样,但第二点不同,已经签订三方合同。不知广州的法庭遇到这些事怎么判
2017/06/12回复
xiaomingqubeiji:
1、目前你没有任何理由能让你无责任毁约。你说的厕所问题,不在卖家告知义务里面。二手房买卖,卖家的告知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确定的,主要涉及权属、质量、税费等,其他明确影响居住的要素,要认定为卖家的消极不作为的、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话,难度非常之高,偶尔能成功的是“房屋内发生凶杀”这样的情况,即便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获得成功支持也是低概率的事情。至于你说的厕所这种设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厌恶设施,完全不能作为你毁约的依据。周边设施情况基本上要买家自己调查,否则,很多二手房交易合同都可以以“买家不知道、卖家未告知*”为由取消,这会导致大家的缔约困境,这算是交易习惯。2、按照你的表述,你只需要关注合同约定内容,至于卖家是否急迫、中介是否承诺等,只要没写到纸上,你无需考虑。我们没有那么多法律资源去维护所谓真实意思的表达,能保障的只是白纸黑字的约定。如果你属于可买可不买的情况,那么就继续执行下去,如果过程中卖家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那么你去赚违约金呗。如果你是不想买,最好的方式就是和卖家协商,如果卖家不是那么苛求,损失点订金和中介费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谋求的是违约金部分不予接受,如果卖家嫌麻烦不起诉,你也就少花了钱,也就是违约金先不认,除非法院判。还是要具备点契约意识。
查看原文感谢!很清晰的指导!
2017/06/12回复
Kuhong2007:
感谢!有心!但是这个案例有两点,一是交易不继续,二是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我的事应该发展为第一点一样,但第二点不同,已经签订三方合同。不知广州的法庭遇到这些事怎么判
查看原文这种案例是个案,明白的说你自己毁约中介费肯定要给,你看之前的帖子,每个每个都输而且还是自行节约的。这里自行节约付中介费的多了去了,如果三方合同约定了10%的中介费,卖家不追究你合同约定的费用就不错了,收你定金算好的,中介费百分之百要付的。你自己权衡1、毁约付全部中介费,定金不要了。第二继续交易
2017/06/12回复
Kuhong2007: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这套二楼房子下面有一个公共厕所,在交易签约的时候,中介和业主方在明明知道的该情况前提下,刻意隐瞒,没有对我进行任何的提示。本来他们是有责任要提示的,因为公共厕所对居住风水和卫生环境影响非常大,完全足以影响交易是否成交,没有尽到这个提示责任,刻意回避,对这单交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我的购买产生了非常大的不利因素。希望能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我将提起诉讼。
查看原文楼下是厕所其实并不属于隐瞒,也不直接影响居住的。 很多楼盘一楼也有厕所,别人也是这样子住的。 貌似楼主的理论并不太支持你去毁约。
2017/06/12回复
已解除合同,解除了买卖关系。但交了全额中介费这一点,怎么都不服气,中介的套路让我中圈套签约,一张合同签完就要收全额中介费,不管交易是否继续,不管他中介有无过错,有无尽责。天理何在!不是出不起这近五万元,是觉得这个规则太过分!
2017/06/13回复
Kuhong2007:
已解除合同,解除了买卖关系。但交了全额中介费这一点,怎么都不服气,中介的套路让我中圈套签约,一张合同签完就要收全额中介费,不管交易是否继续,不管他中介有无过错,有无尽责。天理何在!不是出不起这近五万元,是觉得这个规则太过分!
查看原文楼主是不是最终花费7万块钱?以后签约还是要注意,你自己的名字的几个字,还有自己的手印,不是那么好签的,也不是那么好按的。
2017/06/13回复
projecter:
为什么不去对簿公堂,这么轻易的放弃5万元,我告诉你楼主,不到最后一步永远不要认输,办法肯定是有的,前提是尽力做好,首先自己放弃了不是正确的方式
查看原文我也想起诉,中介整件事布了一个局,晚上临时看房,渲染紧张,看房困难,不给细看,连夜签约,因为是中介的选择性介绍和刻意隐瞒厕所,导致签约。而公共厕所作为购买意愿的重大影响,普通常人都是会介意的。我问过律师,他说有一定机会,但是从帖子上很多网友又觉得提示厕所不是中介的必然义务。另外,这家地产叫德C行的,我最近才发现他们在网上臭名昭著,坑蒙拐骗,上当被骗的不止我一个买家,简直是业界流氓。但是很奇怪,很多官司,明显他们有过错,但审判结果还是委托人输他们赢,判要付全部中介费。不知是何原因。因为律师费也很贵,所以我很犹豫
2017/06/14回复
Kuhong2007:
我也想起诉,中介整件事布了一个局,晚上临时看房,渲染紧张,看房困难,不给细看,连夜签约,因为是中介的选择性介绍和刻意隐瞒厕所,导致签约。而公共厕所作为购买意愿的重大影响,普通常人都是会介意的。我问过律师,他说有一定机会,但是从帖子上很多网友又觉得提示厕所不是中介的必然义务。另外,这家地产叫德C行的,我最近才发现他们在网上臭名昭著,坑蒙拐骗,上当被骗的不止我一个买家,简直是业界流氓。但是很奇怪,很多官司,明显他们有过错,但审判结果还是委托人输他们赢,判要付全部中介费。不知是何原因。因为律师费也很贵,所以我很犹豫
查看原文即便是中介有意做套,但都在法律范围内,你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们,但没法从法律上惩罚他们,整件事上,你最应该谴责的是你自己,怪别人太多不合理。
2017/06/14回复
jasonxi:
卖家怎么那么好没要你赔钱,怎么跟之前一个帖子一样,一样的解约一样的德C行,一样业主没追责中介费照收,难得都是套路
查看原文是,我也看过其他几个帖子,都是这个样子的套路
2017/06/14回复
jasonxi:
楼主不容易啊,瞎折腾一番,心被掏空了,钱也没了
查看原文你说得真实在,,心被掏空了,钱也被掏空了,从未有过的教训,沮丧,后悔,屈辱,面对流氓时的无助,与前三十几年生活的文明世界完全两样,自己就是个蝼蚁(真实感觉)严重怀疑人生
2017/06/14回复
远离德C行,坑蒙拐骗
2017/06/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