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份,在越秀区永泰路看了一套房,华侨小学学位,七楼74平方,老装修,买了需要重新装修,好像是原来铁路局职工的房改房,就在铁路边不远,价格是290万。当时已经交了诚意金1万,后来因为细节问题没签合同,拿回了诚意金。最近偶然在朋友圈看到一套永泰路的房源,感觉很熟悉,一咨询,原来就是当初看中那套的楼下。今天说已经卖了,370多万。2017年6月,七楼74方同户型,未装修,290万。2019年1月,六楼74方同户型,新装修,378万。感觉房价没怎么涨跌啊
Believing66:你这假设也太可笑了吧,自己的合法资金+家庭第二套,问是不是炒房,要不要举报。我一直说的是炒房违法,有种就去跟政府说,你的目的就是炒房,你能拿我怎么着?查看原文所以,连“炒房”这个词汇怎么定义都没搞清楚之前,不要口口声声说炒房。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房子的低买高卖、赚取利润,何谈违法违规?你发的文件中,对打击的“炒房行为”前面是有定语“投机”,而且有具体规定具体行为的。所以概念都没搞清楚,建议不要口口声声说炒房违法违规,被人笑话。
Believing66:第一句话就写了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下文提到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整治重点的第一条就是投机炒房行为。睁眼瞎还是要回小学回炉?查看原文都说了,概念要搞清楚,“炒房”和“投机炒房”是不是一个意思?“炒股”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炒股”是不是一个意思?
Believing66:第一句话就写了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下文提到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整治重点的第一条就是投机炒房行为。睁眼瞎还是要回小学回炉?查看原文好吧,那咱们来梳理一下:你说炒房违法的依据是这一段话:(一)投机炒房行为。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我想,任何一个眼不瞎并有小学文化的人,都已经能从这段话里知道政府对“炒房”的界定范围是什么了吧?再看看你在回复里对炒房行为的界定:“如果不过户,找下家接盘,签订的就是违规合同,就是违法炒房行为。”请问,是谁给你的权力张口就来?你的小学老师?张嘴闭嘴用国家打击炒房的政策来喷人,你所谓的炒房,是政策界定的炒房吗???“法无禁止即可为”,也许对你的认知能力来说,是这辈子都弄不懂的一句话吧???
Believing66 发表于 2019-1-29 00:08第一句话就写了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下文提到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 ...再看看你在自己发帖里的言论,不就是个买不起房的死空的普遍言论吗?毫无新意,毫无独立思考,对社会发展、分工、财富创造原理无知的可笑,你应该回到原始社会去,那时候劳动最光荣,房子更不用买了,甚至连衣服都不用穿~对你来说,多么美好的年代~~
Believing66:关于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房行为在客观上会干扰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导致房价增高,影响政府调控政策,且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对炒房行为持坚决打击态度。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将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查看原文你连讨论的点在哪儿都没搞清楚,说的再多又有什么意义呢?到底什么是炒房???
Believing66:意思是你认为甚至连购房资格都没有的人,先签约付定金,然后长时间不过户,装修找下家接盘,找到了再过户的行为,不属于炒房?查看原文就你说的这个所谓“炒房”行为(不过户,装修后找下家),属不属于违法我不清楚,但我印象中好像从没有听说过有人因为这种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判刑。能举个因为这种行为被处罚甚至判刑的例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