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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浅版主

85714803投诉建议与站务咨询

浅版主,请上座。
这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网上所载,另有新华网网页可供参考:
[email=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01/11/content_4037596.htm]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01/11/content_4037596.htm[/email]
2009/09/07
全部回帖
涵涵妈涵涵妈沙发
俊妈,看习惯了就好了吗,还在不断的点醒人啊

2009/09/08回复
纸鹞纸鹞板凳
爬进来看看。。。
2009/09/08回复
多少真相被掩盖,多少事实被抹杀,多少帖子被销声匿迹

堵而不疏,一直这样管理,凉了老妈网人的心,再一批新妈妈重蹈覆辙

所幸,妈网的绝大多数,都是有双慧眼的

某些极少部分人,你们所掩盖的,意图一而再,再而三遮掩的,那不正是说明问题的所在么?

呵呵……5
2009/09/08回复
黄诃妈妈:
想起一小学生说想当贪官的贴子。
查看原文
看客互掐是最无聊的事情,哈哈

我只习惯对值得的人做值得的事情
2009/09/08回复
唉,你说到我的疼了。
还是继续作自己的事吧。
你也忙着,忘记这一茬。
2009/09/08回复
谢谢俊俊妈妈提醒。这次跟以往不同的是,天葬贴的出现已然违反了法规,MW可以无视自己制定的版规,也可以无视法规吗?
2009/09/08回复
看的我好过瘾,mw里什么人才都有,
2009/09/08回复
城信城信9楼
越来越复杂,我觉得不再关注。
期待到时候有人把结果告诉我就行了。过程真的无时间去看。无时间去8
2009/09/08回复
艳阳高照:
蛋蛋有时比我认真,我早就为棠版主(棠版主加的精只是我自己的判断,如果不是的话,欢迎棠版主指出)加精和不去精找到了非常瓷实的理由:MW是以母婴论坛主打并围绕着展开,对于摄影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宗教禁忌不专业可以理解,斑竹亦然,所以出于让大家分享震撼人心且很难出现一回的天葬图文的目的加精,此后,涉及天葬中人(包括活的和S的)的图片基本被删除,留下一些秃鹫和若干藏区PP,对于妈网上N多美去过西藏的MM或MM家属而言,也可能算是新鲜的资讯,所以单从最终留下的内容上看,继续保留着“精”也能说得通。不过我希望我这个理由不会侮辱到妈网JM的见识。HOHOHOHO~也就是说加精和不去精我的理解完全从内容。也正因此,妈网ID们在关心加精和不去精的同时,更加关心违规发布那些图文的ID会否处理、有什么样的处理。也不妨做个假设,如果这个人不是浅版主,又会否处理、怎么处理?我记得我见过不止一个ID因为在帖子里说粗口而被禁言的,他们略被提示,也是可以把粗口编辑掉的,怎么没人给这个机会呢?换句话说,莫非一定要逼着妈网ID们臣服在我有强权不怕谁的气氛中吗?妈网的管理层应该不会如此昏聩吧?所以,不妨先别做结论,等等看。
查看原文
精华确是我设的,而且是单方面没有和浅水做任何商量的

浅水在帖子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明眼人都看到的
我认为是值得加精的
即使现在知道天葬的照片不该公开,在浅水撤了那些照片后,这个帖子的价值依旧
艳阳此处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我也不后悔自己的行为

如果大家对加精还有疑问,请报告客服处理。谢谢。
2009/09/08回复
多妈,我也在那个帖子贡献了很多文字
连我亲家都说我是少有的激动
但是两件事不能相提并论
从我们开始讨论,就基本预见那个帖子的结果了,只不过抱着一点侥幸的心理
那个帖子被删,绝不是MW的意思
网监可不是吃素的
无论大家对MW有什么意见,我们还希望常常在这里见面、吵架的
2009/09/08回复
俊妈,爱人哟,好久不见了,涵穿的你的老鼠衣真的很帅哟
2009/09/08回复
原来今非昔比这个词还可以这样用的。
我以为只是某些人在压制发出不同声音时用的呢。
2009/09/08回复
翊棠之言:
精华确是我设的,而且是单方面没有和浅水做任何商量的浅水在帖子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明眼人都看到的我认为是值得加精的即使现在知道天葬的照片不该公开,在浅水撤了那些照片后,这个帖子的价值依旧艳阳此处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我也不后悔自己的行为如果大家对加精还有疑问,请报告客服处理。谢谢。
查看原文
我想这就叫做有担当。
虽然被人质疑不取消精华是在维护管理层的权威,
但出来明示于众是我加了,我不取消精华是因为我是这样想的。
正如艳阳所说,应该不会有人想要怎么样,只是都在看MW和当事人会怎么样。
2009/09/08回复
如题,在前面再加三个“很”吧
2009/09/08回复
小妖的花:
昨天看了那个针对道歉的回帖后,看到这句无限唏嘘曾几何时,也觉得是位值得欣赏的女性,如果她要像蛋蛋说的,出来发帖,道歉或者说一句 删帖是针对某某删的,再或者说我就是权利,某某贴必删 那我也佩服她的[ 本帖最后由 小妖的花 于 2009-9-8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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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想起钱钟书关于猴子的那个比喻了:一个人的缺点正像猴子的尾巴,猴子蹲在地面上的时候,尾巴是看不见的,直到他向树上爬,就把后部供大众瞻仰,可是这红臀长尾巴本来就有,并非地位爬高了的新标识。
2009/09/08回复
茶裕饭厚:
昨天下午跟政法大学同学(题外话:小学的同学,还在读博,我儿子都可以上街打酱油)磨叽了一下午,脑袋还是一浆糊,学外语诚心讨教学法律的,学历一样,人家却鄙视了咱一回,说的咱还真像法盲 惹的人家跟我发飙,就扔了这些字过来砸晕了我,走人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是什么?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关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查看原文
能不能请茶妈索性再叨扰一下你的同学,就事论事,西藏自治区政府颁布的《天葬管理暂行规定》是否属于法规?更进一步,如果它不是法规,对这类规定高法或其他有权机关又作何把握比方说出现争议时的司法解释?又或者是给出一些违反该规定最终的处理乃至判例。

还有,退一步,它不是法律法规,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遵守,谁能跟大家讲讲回帖中有脏话会被禁言而逾越了这个规定则可以无视内在的逻辑关系?
2009/09/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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