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奸不怕诈,就怕碰到傻佬
59464274房产楼市
被气得不轻,这年头满街都是傻B,大家要小心防范。
去年11月31号下了定金,以为执到个笋盘,比当时市价要低3万元,结果~~~这个傻佬从放盘就一直发傻,傻到最后官司相见。
WELL,说来话长,容我慢慢道来。
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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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团连长: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我的看法不变。这里要说说楼主引用的那个保险理赔例子。楼主再次获得保险理赔,按我的理解,绝不是法律层面或这件事情本身你占了什么道理。刻板地说,“利用他人的错误”并不值得鼓励。如果保险公司不仅不赔,还要你退还上次错误的理赔款,也完全有道理。好像你去银行柜台取钱,填了取1000元。银行失误,给了你10000元。你难道能将10000元据为己有吗?银行有权要求你退还。你更不能以“上次填1000元但银行给了10000元为由,要求这次受又填1000元,还得给10000。银行既然错了就要承担错误"。显然,这种要求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但是,保险公司为何又再次妥协,给你理赔款呢?我分析1、经营策略无懈可击的公司令人生畏,能让客户占到一点小便宜的公司显得“比较可爱”。或许这是广告,比如你曾经透露你的案例上了某杂志。给你的理赔款,从公司内部看,有可能走的是“市场营销费用”。记得一个股市,农夫用一个价格昂贵的古董碟子给猫喂食。游客纷纷发现,要求加装高价买猫,同时希望买一送一,附送碟子。但农夫说,很多游客都这么说。他已经用这只碟子高价卖掉了很多猫。2,管理策略也许楼主得到的理赔款是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罚金。
查看原文我并不喜欢钻牛角,我总是希望解决了我想要的问题,当然我的出发点同你的一样,而且我总的目的任务如果是买套楼,我就不能丢了我的目的,等得所谓的官司落来后,我想买的楼也没买到,然后其他楼价继续走高。我也觉得做人做事,也许对方开始不对,但没必要死咬住五放,得到了赔偿就算了。
2011/07/28回复

炒房团连长: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我的看法不变。这里要说说楼主引用的那个保险理赔例子。楼主再次获得保险理赔,按我的理解,绝不是法律层面或这件事情本身你占了什么道理。刻板地说,“利用他人的错误”并不值得鼓励。如果保险公司不仅不赔,还要你退还上次错误的理赔款,也完全有道理。好像你去银行柜台取钱,填了取1000元。银行失误,给了你10000元。你难道能将10000元据为己有吗?银行有权要求你退还。你更不能以“上次填1000元但银行给了10000元为由,要求这次受又填1000元,还得给10000。银行既然错了就要承担错误"。显然,这种要求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但是,保险公司为何又再次妥协,给你理赔款呢?我分析1、经营策略无懈可击的公司令人生畏,能让客户占到一点小便宜的公司显得“比较可爱”。或许这是广告,比如你曾经透露你的案例上了某杂志。给你的理赔款,从公司内部看,有可能走的是“市场营销费用”。记得一个股市,农夫用一个价格昂贵的古董碟子给猫喂食。游客纷纷发现,要求加装高价买猫,同时希望买一送一,附送碟子。但农夫说,很多游客都这么说。他已经用这只碟子高价卖掉了很多猫。2,管理策略也许楼主得到的理赔款是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罚金。
查看原文哈哈,所以说啊,当圣人的结果就是要牺牲掉自己的利益呗。
我的出发点很简单:我没犯错,就不该我来担责任!
保险公司是机构,保险条款全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我是以一个个人的身分来面对机构,这本来就处于劣势。
你一机构一堆人马,犯了错,难道还有什么可以推卸的理由吗?
保险公司没什么策略,赔款只是因为我揪到了他们的命门,我用保险法帮客户拿回来的权益。
至于是不是要罚那个员工的奖金,跟我有什么相关?做错事当然要负责任,下回他就学乖了。
题外话一句:圣人多的后果,就是养出铁道部这种无耻部门!!咱们迟早跟着一起陪葬。
我的出发点很简单:我没犯错,就不该我来担责任!
保险公司是机构,保险条款全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我是以一个个人的身分来面对机构,这本来就处于劣势。
你一机构一堆人马,犯了错,难道还有什么可以推卸的理由吗?
保险公司没什么策略,赔款只是因为我揪到了他们的命门,我用保险法帮客户拿回来的权益。
至于是不是要罚那个员工的奖金,跟我有什么相关?做错事当然要负责任,下回他就学乖了。
题外话一句:圣人多的后果,就是养出铁道部这种无耻部门!!咱们迟早跟着一起陪葬。
2011/07/28回复

:
真正专家高手来了。
我不懂那么多法律用词,我只用我的常识去思考,不那么容易为众人所说服。
我觉得这事按道理不该这样的,我就去力争。就是这么简单。。。。。
我给美亚那封邮件是这么写的:
“
我不懂那么多法律用词,我只用我的常识去思考,不那么容易为众人所说服。
我觉得这事按道理不该这样的,我就去力争。就是这么简单。。。。。
我给美亚那封邮件是这么写的:
“
美亚保险公司:
据我所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有生效条件的,并非保险人单方面即可界定。
第一、在电话销售时,贵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向我解释此项妊娠免责条款内容;
第二、08年12月,贵公司因本人宫外孕,支付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款,在事实上,承认宫外孕为保险责任。
第三、08年12月理赔后,贵公司并没有保险合同上作批注或附约,将宫外孕特别注明为除外责任。此即视为贵公司弃权。
第四、此保险合同为每月支付,09年本人续保并缴付保险费,是基于贵公司承认宫外孕为保险责任这一事实,如果08年贵公司拒赔,我是不会再继续支付09年的保费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贵公司所持拒赔理由不符合《保险法》有关免责条款生效的内容;又根据“弃权”及“禁止反言”原则,贵公司在知道本人有宫外孕病史后,仍按原合同条款承保,并收受了本人的保险费。所以,贵公司必须给予本人全额理赔。
如果再接到贵公司的拒赔通知,本人将直接向广东省保监局进行投诉并知会有关保险杂志,也会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你的客户 :XXX”2011/07/28回复

谢谢楼上专家指教,又学到东西了。
但就美亚这案子,保险公司没得打的
因为是电销产品,电销是有录音的,这是保监会规定必须要有的。
我敢100%的肯定,录音里,那个销售员没跟我客户讲解免责条款。
既然不讲解,就不生效。这是一个基点,美亚的拒赔理由就不存在了。
而且,这是格式合同,保险机构是合同制定方。
在两种解释都通的情况下,法官要做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
但就美亚这案子,保险公司没得打的
因为是电销产品,电销是有录音的,这是保监会规定必须要有的。
我敢100%的肯定,录音里,那个销售员没跟我客户讲解免责条款。
既然不讲解,就不生效。这是一个基点,美亚的拒赔理由就不存在了。
而且,这是格式合同,保险机构是合同制定方。
在两种解释都通的情况下,法官要做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
2011/07/28回复

更何况,关键的一点在于《保险法》里有“弃权”和“禁止反言”一说。
当我发了这邮件过去,就换成美亚理赔部主任来接待了,拿去给他们家的律师仔细研究过。。。没胜算,自然就是付钱。
当我发了这邮件过去,就换成美亚理赔部主任来接待了,拿去给他们家的律师仔细研究过。。。没胜算,自然就是付钱。
2011/07/28回复

当然,也因为刚好是美亚这种外资公司,我对老外的企业文化还是有一定的了解,只要客户占了一点的道理,只要你揪着不放,一般也就能获得通融赔付的。
如果是国企,嗯,估计真的要上法庭才能解决了。人家一点都不怕你投诉,牛得跟铁道部似的。
如果是国企,嗯,估计真的要上法庭才能解决了。人家一点都不怕你投诉,牛得跟铁道部似的。
2011/07/28回复

话说,那最后一句投诉云云,每逢给保险公司写信,我是必定会加上的。。。
嘻嘻,不攻其弱,反攻其长么?
我思维虽然简单,又不代表我傻。
总之,遇上事情,不要轻言放弃,特别是对于保险公司,我发现这世界上最好欺负的就是保险公司了,真不明白大家为什么那么怕它。。。
嘻嘻,不攻其弱,反攻其长么?
我思维虽然简单,又不代表我傻。
总之,遇上事情,不要轻言放弃,特别是对于保险公司,我发现这世界上最好欺负的就是保险公司了,真不明白大家为什么那么怕它。。。
2011/07/28回复

pigletmum:
我并不喜欢钻牛角,我总是希望解决了我想要的问题,当然我的出发点同你的一样,而且我总的目的任务如果是买套楼,我就不能丢了我的目的,等得所谓的官司落来后,我想买的楼也没买到,然后其他楼价继续走高。我也觉得做人做事,也许对方开始不对,但没必要死咬住五放,得到了赔偿就算了。
查看原文其实我也是有些怕事的人,能私下和解多好,我们提出让卖房交违约金5万,我们觉得并不高,房子总价168万,我们交了定金2万,从开始购房开始卖房一直都不怎么合作,确实给我们造成了很多损失,但对方就是不想多出钱,哎
2011/07/28回复

楼上,204楼的是专家,找她。
按我朴素的理解,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之前的寻房的精力时间,例如耽误时间楼价上升,例如耽误时间错失房源等
要求总额的10%,一点都不过份,而且是很厚道。
如果对方觉得承受不起,就继续履约啊。
按我朴素的理解,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之前的寻房的精力时间,例如耽误时间楼价上升,例如耽误时间错失房源等
要求总额的10%,一点都不过份,而且是很厚道。
如果对方觉得承受不起,就继续履约啊。
2011/07/28回复

关于保 险理 赔“意外成功”,我都说了,这绝非客户投诉或诉 讼的胜利。
因为客户是检了一个漏。极有可能是保险公司恼怒于员工失职,同时可成为某种程形式的促 销手段,树立公司形象等等综合原因,不妨将错就错。
要是打官 司,这种情况下客户根本赢不了的。相反,如果保 险公司的相关主管是一个具备较强攻击性的人,这次不但不赔,还完全可以要求客户退还上次的理 赔款。当然,这只是就事论事。理智权衡的话,与客户计较这些是得不偿失的,也显得公司小家子气。倒不如将错就错,成人之美。
对于“意 外之财”,我觉得可以得 意一把,但不能将其视为常 态。
因为客户是检了一个漏。极有可能是保险公司恼怒于员工失职,同时可成为某种程形式的促 销手段,树立公司形象等等综合原因,不妨将错就错。
要是打官 司,这种情况下客户根本赢不了的。相反,如果保 险公司的相关主管是一个具备较强攻击性的人,这次不但不赔,还完全可以要求客户退还上次的理 赔款。当然,这只是就事论事。理智权衡的话,与客户计较这些是得不偿失的,也显得公司小家子气。倒不如将错就错,成人之美。
对于“意 外之财”,我觉得可以得 意一把,但不能将其视为常 态。
2011/07/28回复

关于“违约责任”
合同金额168万,买家已支付2万。现在业主方违约了。怎么办?
要看到几点事实:
1、双倍定金赔偿,或者合同金额的10%
在合同制定的时候,没有说清楚,变成现在扯皮了。这对守约方来说是个“瑕疵”。
2、正是因为买家的定金只给了2万,
而不是5万或10万。因此,要求168000的赔偿,于情于理也站不住脚。毕竟,犯了多大事就承担多少责任。我考试不及格,确实是我不对,但学校不能因此开除我啊。
我认为:违约赔偿应介于“4万~168000”之间,5-8万比较合理。不管怎么说,对买方而言没说清楚究竟是罚合同金额的10%还是双倍定金,这是双方的共同疏漏。
楼主要求5万是合理的。不妨先开口要8万。等违约方砍价,砍2万有6万,砍3万还有5万。
合同金额168万,买家已支付2万。现在业主方违约了。怎么办?
要看到几点事实:
1、双倍定金赔偿,或者合同金额的10%
在合同制定的时候,没有说清楚,变成现在扯皮了。这对守约方来说是个“瑕疵”。
2、正是因为买家的定金只给了2万,
而不是5万或10万。因此,要求168000的赔偿,于情于理也站不住脚。毕竟,犯了多大事就承担多少责任。我考试不及格,确实是我不对,但学校不能因此开除我啊。
我认为:违约赔偿应介于“4万~168000”之间,5-8万比较合理。不管怎么说,对买方而言没说清楚究竟是罚合同金额的10%还是双倍定金,这是双方的共同疏漏。
楼主要求5万是合理的。不妨先开口要8万。等违约方砍价,砍2万有6万,砍3万还有5万。
2011/07/28回复

陆杨:
楼上,204楼的是专家,找她。按我朴素的理解,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之前的寻房的精力时间,例如耽误时间楼价上升,例如耽误时间错失房源等要求总额的10%,一点都不过份,而且是很厚道。如果对方觉得承受不起,就继续履约啊。
查看原文是啊,买这套房中间也是波折很多,业主提的所有要求我们都答应了,不能用公积金贷款,我们就用商贷,要我们快贷我们就快贷,从一开始就要168万,我们磨了一个月一分不降,在整个过程中,业主态度真的是特别横的,当时成交时就和中介说,可能后面办手续时你们要好好沟通业主,他们可能不会很容易配合,结果一下子。。。为了这事和我老公差点离了,闹得不可开交,我觉得索要5万并不过分,但是他们还是不同意,而且我们这个业主挺有钱的,房子至少有三套,没办法我也不能再退让了
2011/07/28回复

炒房团连长: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金额168万,买家已支付2万。现在业主方违约了。怎么办?要看到几点事实:1、双倍定金赔偿,或者合同金额的10%在合同制定的时候,没有说清楚,变成现在扯皮了。这对守约方来说是个“瑕疵”。2、正是因为买家的定金只给了2万,而不是5万或10万。因此,要求168000的赔偿,于情于理也站不住脚。毕竟,犯了多大事就承担多少责任。我考试不及格,确实是我不对,但学校不能因此开除我啊。我认为:违约赔偿应介于“4万~168000”之间,5-8万比较合理。不管怎么说,对买方而言没说清楚究竟是罚合同金额的10%还是双倍定金,这是双方的共同疏漏。楼主要求5万是合理的。不妨先开口要8万。等违约方砍价,砍2万有6万,砍3万还有5万。
查看原文你的说法可能主观臆断了,我已经咨询了三位律师了,全都是说我们完全可以获得百分之十的赔偿,类似于这类房屋买卖纠纷最高限额是20%,10%是合情合理的,而且这与定金无关,完全是由守约方选择的,可以选择最大值,不会考虑定金数额。
2011/07/28回复

屁股决定脑袋
把希望寄托在对方松口上,不实际。
换了我,也是能少赔就少赔。
合约就是合约,违约就要付出相应的违约成本,
作为守约方,去索要赔款,并没什么罪过,用不着像个做错事的人羞愧不已;
相反,我认为付出时间精力去讨要公道,让这些不守信的人付出足够高的违约成本,是对社会的回报,为社会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做出了个人的贡献。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骄傲。
当然,即使不扯什么社会,光从维护合法的个人利益这个角度讲,就足以让我们趾高气扬了。
那些个叫反省什么的拿够了什么的。。。
快快滚一边去,那边有墙角,谁爱反思谁反思,没人拦着。
把希望寄托在对方松口上,不实际。
换了我,也是能少赔就少赔。
合约就是合约,违约就要付出相应的违约成本,
作为守约方,去索要赔款,并没什么罪过,用不着像个做错事的人羞愧不已;
相反,我认为付出时间精力去讨要公道,让这些不守信的人付出足够高的违约成本,是对社会的回报,为社会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做出了个人的贡献。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骄傲。
当然,即使不扯什么社会,光从维护合法的个人利益这个角度讲,就足以让我们趾高气扬了。
那些个叫反省什么的拿够了什么的。。。
快快滚一边去,那边有墙角,谁爱反思谁反思,没人拦着。
2011/07/28回复

那个违约责任,合同是有瑕疵的。
守约方有权
1、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2、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3、守约方应向违约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于是“或”,因此只能“二选一”。这个就是瑕疵。也许在制定这一条款时,双方尚未谈妥定金。等谈妥定金后,忘记将违约责任这一条应该“要么划掉双倍定金,要么划掉金额的10%”。这个“或”字,留下了今后的争执。
但由于定金只有2万,轻量级的,因此我倾向于“双倍定金”。
如果定金是10万呢?当然还是“双倍定金”。
如果定金是5-8万,定金比较多。这时选“合同金额的10%”比较合适。
守约方有权
1、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2、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3、守约方应向违约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于是“或”,因此只能“二选一”。这个就是瑕疵。也许在制定这一条款时,双方尚未谈妥定金。等谈妥定金后,忘记将违约责任这一条应该“要么划掉双倍定金,要么划掉金额的10%”。这个“或”字,留下了今后的争执。
但由于定金只有2万,轻量级的,因此我倾向于“双倍定金”。
如果定金是10万呢?当然还是“双倍定金”。
如果定金是5-8万,定金比较多。这时选“合同金额的10%”比较合适。
2011/07/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