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那么多法律用词,我只用我的常识去思考,不那么容易为众人所说服。
我觉得这事按道理不该这样的,我就去力争。就是这么简单。。。。。
我给美亚那封邮件是这么写的:
“
美亚保险公司:
据我所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有生效条件的,并非保险人单方面即可界定。
第一、在电话销售时,贵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向我解释此项妊娠免责条款内容;
第二、08年12月,贵公司因本人宫外孕,支付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款,在事实上,承认宫外孕为保险责任。
第三、08年12月理赔后,贵公司并没有保险合同上作批注或附约,将宫外孕特别注明为除外责任。此即视为贵公司弃权。
第四、此保险合同为每月支付,09年本人续保并缴付保险费,是基于贵公司承认宫外孕为保险责任这一事实,如果08年贵公司拒赔,我是不会再继续支付09年的保费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贵公司所持拒赔理由不符合《保险法》有关免责条款生效的内容;又根据“弃权”及“禁止反言”原则,贵公司在知道本人有宫外孕病史后,仍按原合同条款承保,并收受了本人的保险费。所以,贵公司必须给予本人全额理赔。
如果再接到贵公司的拒赔通知,本人将直接向广东省保监局进行投诉并知会有关保险杂志,也会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你的客户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