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hboycn:
目前碰到一个房子,情况比较特殊,还望给些专业意见。房产由一对已离婚两年的前夫妇共同拥有,男方目前再婚且育有一子。二人有离婚协议,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继续供剩下的按揭贷款,但男方承诺给女方购置一套价值xx万的房产。但离婚两年後,现状是女方住在该物业,且每月由男方继续还月供,男女双方也没有做析产,房产证上依然是两人共有,同时,男方夜没有给女方另购房产。目前男女双方协商好卖出该房产後按比例分配,女方占多数,男方不再需要另外购置房产给女方。目前中介给的方案是,在离婚协议基础上另签补充协议体现新的财产分配安排,并公证。我选择全商贷,目前按揭公司联系了某银行的三家支行,其中两家愿意做,一家认为风险太大不做。请教,从法律角度上述做法是否ok,离婚协议是有民政局公章的,补充协议经过公证是否能替代离婚协议并有法律效力?男方和目前的配偶并无婚前财产公证,补充协议是否需要男方新配偶签字同意?卖方情况较为特殊,但男方愿意自行找公司垫资赎契,但要求订金和银行放出的尾款打入女方账号,而再递件後首付打入男方账号还垫资款。请问整个买卖过程我作为买房由哪些风险点,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递件後有无可能不成功,毕竟递件后一般就要付首期啦。
查看原文今天为房产版集中答疑,急的话问题移到那边帖子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