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既然原公司警告过那个项目经理不允许挖走任何一个人,LZ的老公可以跟项目经理这样说:到新公司上班的事情不知怎么被旧公司的人知道了,高层找了LZ老公谈话,扬言如属实则追究新公司和LZ老公的法律责任(LZ老公可谎称已与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规定在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外兼职且不得到竞争公司上班,如果公司掌握到确实证据的话,LZ老公要被罚巨款且很可能新公司和LZ老公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LZ老公虽然很想帮项目经理但也没办法,只能先回去上班,以后有机会再出来帮忙。把球踢回给项目经理,他不可能帮LZ老公交罚款的,就算他愿意交,还有追究法律责任的麻烦呢?这个理由非常正当,既可以顺理成章地回去上班,也不会得罪人。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虽然这个项目经理做事有点儿不太地道,但应该并非像LZ说的只看利益、不顾情义。谈工资一般都是谈税前工资(除非特别说明税后),里面包含了保险、公积金和需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不可能给你倒推回去计算。还有,但凡正规一些的公司每个员工都会有试用期,一般是3个月,1个月试用期已经是很短的了,能争取到无需试用,项目经理在这件事上也算帮了忙,并且在老板那儿也是能说得上些话的。像定薪定岗、签合同、试用期等等一般公司都有制度规定,项目经理刚到新公司不久,也不是他说了就可以算数的,之前他可能也没想那么细,这点LZ要理解他。还要提醒一下LZ的是,在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千万不要和其它公司签订任何法律文件,这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和麻烦。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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