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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帖
WAYAKI82楼
你好彭律师 我老公在广州有一套房 现在打算买二套房 想写他爸的名字(省外户口,可能也不适应在这边住)可以按首套房的契税计算吗 可行吗?考虑到以后可能会我们住会不会很麻烦 有没有必要
2015/03/15回复
滴落的水滴84楼
微微她爸:
你父母的遗产只有该房产份额的一半,另一半归你父亲,属于你母亲的那一半由你和你父亲平均继承,这样,你父亲就有该房产份额的75%,若没有立遗嘱,那么这75%作为你父亲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包括你,你父亲现在的妻子及他们生的孩子。
查看原文好的,谢谢,我自己也是这么理解的。
2015/03/16回复
微微她爸85楼
huohuo2012:
我想咨询彭律师,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我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那些赔偿?
查看原文根据合同的约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没有约定,那就请求开发商对此给你造成的损失。
2015/03/16回复
微微她爸86楼
雨俞:
彭律师您好,新买的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业主拒收楼且曾提出修缮要求但没留书面记录,也未曾与任何物管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现发展商已维修好,要求业主补交所欠物管费才让业主收楼,业主应如何应对?谢谢!
查看原文所以,证据很重要。建议还是和开发商或物业协商,并录音,以取得房屋漏水以及什么时候修好的证据。
2015/03/16回复
微微她爸88楼
园园妈妈:
彭律师您好!前提:我们小区的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比较大,大约是21000户,不同分区(买楼的时间不同)的物业费不一样,有些电梯的2元,有些楼梯的也 是2元。这次涉及升物业费的是7000户,是旧区、楼梯房,收楼大约是1993年至1997年的。当时收楼是1元管理费。今年3月,我们小区物业提供了一份关于关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2003年的政府批文要求升物业管理费,政府的批复收费2元,但是03年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按照那个收费进行收费,依旧是按照买楼时签订的1元管理费收费。(我是09年买二手进去住的,当时物业也是收一元,而且从来没有说过是2元管理费)然后03年之后新卖的那些楼是按2元收,今年新推出的新楼电梯好像是2.5一方。但是今年3月开始,物业管理处根据2003年的政府批复要求升物业管理费。4月开始扣2元一个房。那请问:1、当这个没有执行的旧批文与新物业法相冲突时,旧批文是否可以不遵守新法依旧有效??(2、根据根据业主与管理处与银行签订的自动扣费的三方协议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甲方(物业管理处)因经营需要,经甲、丙方(业主)双方磋商后才可以对物业服务费进行价格调整。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更改,协商通过后另签协议。——那我是否能根据这一条继续按照原来的管理费上交?
查看原文可以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反映该情况,将该问题尽量扩大化,从而或许能推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
2015/03/16回复
微微她爸91楼
july85112:
彭律师您好,我楼上邻居家洗手间漏水漏到我家,墙壁都发霉变软了,叫他维修他就糊弄或者推诿。请问这样我可以起诉他吗?
查看原文当然可以,你还可以将相关漏水的证据保全下来,自己出钱维修,再起诉要求他赔偿损失,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2015/03/16回复
微微她爸92楼
lilypan36:
你好。婚前,先生的父亲拿钱买了首期,剩余部分先生贷款中。婚后,妻子一直是当全职妈妈,房产名字是先生一人的名字。现在先生想与妻子共同拥有该房产,须办什么手续?贷款未还清。公证有效吗?公证时须先生的父亲一同公证吗?等待答复,谢谢
查看原文和你先生做个公证即可,不需要他父亲签名。在还清贷款后,再去办理加名。
2015/03/16回复
微微她爸93楼
WAYAKI:
你好彭律师 我老公在广州有一套房 现在打算买二套房 想写他爸的名字(省外户口,可能也不适应在这边住)可以按首套房的契税计算吗 可行吗?考虑到以后可能会我们住会不会很麻烦 有没有必要
查看原文目前,他爸爸是否有资格在广州买房呢?即使有,这样做的涉及的问题也很多,比如,这套房子在他父亲百年后,该如何继承?
2015/03/16回复
小游妹妹95楼
彭律师本人于2013年购买某一手房,由于购房当时销售人员告知有赠送一年管理费的协议,签约当时也确实有签署关于“赠送管理费协议”,但因为当时开发商不让将该协议复印,本着对大开发商的信任,所以没再追究该事宜!而问题来了,收楼后管理处要求缴交管理费!经过一番追问,开发商却告知本人当时并没有签署赠送协议,没法提供赠送服务,且表示这问题是业主与销售人员的问题,与开发商无关!并要求业主自行找当时销售人员协商,而这所谓的销售人员早已消失无踪!现在本人根本没有证据与开发商谈判!多么坑爹的开发商,原来签约的时候什么都可以,什么都没问题,现在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开发商将自身与销售人员的问题转介至无辜业主身上,请教万能的妈网,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恳请对房产纠纷有了解的美妈们给本人提供宝贵的法律意见!
2015/03/16回复
雨俞96楼
谢谢彭律师的解答,我咨询了某律师说:发展商的房屋主要能满足人可居住(不威胁人身安全),业主都要收楼,至于漏水等质量问题是发展商修缮的责任,业主不能将房屋存在的某些质量问题作为拒收楼的原因。法院是如此判定的,请教是否?是的话难怪现在出现如此多的无良发展商,因为政府为他撑腰。
2015/03/16回复
微微她爸97楼
小游妹妹:
彭律师本人于2013年购买某一手房,由于购房当时销售人员告知有赠送一年管理费的协议,签约当时也确实有签署关于“赠送管理费协议”,但因为当时开发商不让将该协议复印,本着对大开发商的信任,所以没再追究该事宜!而问题来了,收楼后管理处要求缴交管理费!经过一番追问,开发商却告知本人当时并没有签署赠送协议,没法提供赠送服务,且表示这问题是业主与销售人员的问题,与开发商无关!并要求业主自行找当时销售人员协商,而这所谓的销售人员早已消失无踪!现在本人根本没有证据与开发商谈判!多么坑爹的开发商,原来签约的时候什么都可以,什么都没问题,现在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开发商将自身与销售人员的问题转介至无辜业主身上,请教万能的妈网,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恳请对房产纠纷有了解的美妈们给本人提供宝贵的法律意见!
查看原文没有证据,那自然无法主张。
2015/03/16回复